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101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政杰
具 保 人 李賴香蘭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侵占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賴香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政杰因侵占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02 年3 月7 日指定保證 金新臺幣2 萬元,由具保人李賴香蘭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 釋放,嗣被告經本院合法傳拘均不到,亦未因另案在監執行 或在押,而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攜同被告到庭等情,有 新北地檢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本院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無 著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被告及具保 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 份附卷可稽。足證被告業已 逃匿,並拒不到案接受審理,揆諸前揭規定,爰依法將具保 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金鳳
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吳金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屠衛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