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 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218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王聖瑋
被 告 陳佳鍑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218號因103年度審易字第
2248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下午2時31分在本院調
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綽光
書記官 廖貞音
調解委員 蔡雪姮
朗讀案由
原 告 王聖瑋
被 告 陳佳鍑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王聖瑋
被 告 陳佳鍑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萬柒仟元,給付方法:被
告於民國(下同)103 年8 月28日當庭以現金壹萬元給付原
告,經原告點收無誤,不另給據;餘額柒仟元,被告應於
103 年9 月28日前匯入原告指定中國信託銀行東蘆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戶名:王聖瑋帳戶內。
二、原告同意撤回本院103 年度審易字第2248號毀損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王聖瑋
被 告 陳佳鍑
調解委員 蔡雪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廖貞音
法 官 王綽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