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移調字,103年度,189號
PCDM,103,審附民移調,189,2014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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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89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紀榮俊
  被 告  施佳宏
  被 告  林献昌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89號因103年度審易字第
2171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調解
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綽光
  書記官  廖貞音
  調解委員 蔡進義
朗讀案由
  原 告  紀榮俊
  被 告  施佳宏
  被 告  林献昌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紀榮俊
  被 告  施佳宏
  被 告  林献昌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施佳宏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柒萬元,被告林献昌
  願給付原告参萬元,本日於本院協商室㈡當場現金給付完畢
  ,經其點收無誤,不另給據。
二、原告願撤回本件103 年度審易字第2171號被告施佳宏、林献
  昌傷害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紀榮俊
              被 告  施佳宏
              被 告  林献昌
              調解委員 蔡進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廖貞音
              法 官  王綽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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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