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89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紀榮俊
被 告 施佳宏
被 告 林献昌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89號因103年度審易字第
2171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調解
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綽光
書記官 廖貞音
調解委員 蔡進義
朗讀案由
原 告 紀榮俊
被 告 施佳宏
被 告 林献昌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紀榮俊
被 告 施佳宏
被 告 林献昌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施佳宏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柒萬元,被告林献昌
願給付原告参萬元,本日於本院協商室㈡當場現金給付完畢
,經其點收無誤,不另給據。
二、原告願撤回本件103 年度審易字第2171號被告施佳宏、林献
昌傷害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紀榮俊
被 告 施佳宏
被 告 林献昌
調解委員 蔡進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廖貞音
法 官 王綽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