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88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陳瀚彬
被 告 吳松輝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88號因103年度審簡字第
711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下午4時23分在本院調解
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綽光
書記官 廖貞音
調解委員 黃展秀
朗讀案由
原 告 陳瀚彬
被 告 吳松輝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陳瀚彬
被 告 吳松輝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陸萬元,當場先行給付現金
參萬元,交由原告點收無誤,不另給據;餘額參萬元,被告
願於民國(下同)103 年9 月、10月、11月於每月10日前各
再匯款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上分期給付,如有
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以上分期給付均匯入原告
指定合庫銀行虎尾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戶名陳瀚彬
帳戶內。
二、原告撤回本院103 年度審簡字第711 號傷害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陳瀚彬
被 告 吳松輝
調解委員 黃展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廖貞音
法 官 王綽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