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移調字,103年度,188號
PCDM,103,審附民移調,188,2014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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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88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陳瀚彬
  被 告  吳松輝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88號因103年度審簡字第
711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下午4時23分在本院調解
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綽光
  書記官  廖貞音
  調解委員 黃展秀
朗讀案由
  原 告  陳瀚彬
  被 告  吳松輝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陳瀚彬
  被 告  吳松輝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陸萬元,當場先行給付現金
  參萬元,交由原告點收無誤,不另給據;餘額參萬元,被告
  願於民國(下同)103 年9 月、10月、11月於每月10日前各
  再匯款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上分期給付,如有
  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以上分期給付均匯入原告
  指定合庫銀行虎尾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戶名陳瀚彬
  帳戶內。
二、原告撤回本院103 年度審簡字第711 號傷害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陳瀚彬
              被 告  吳松輝
              調解委員 黃展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廖貞音
              法 官  王綽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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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