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移調字,103年度,186號
PCDM,103,審附民移調,186,2014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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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86號
   調 解 筆 錄
  原告即被告 王永龍
  原告即被告 黃清俊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86 號因103 年度審易字
第2353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8 月1 日上午9 時49分在本
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仲農
  書記官  陳永訓
  調解委員 潘 欵
朗讀案由
  原告即被告 王永龍
  原告即被告 黃清俊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即被告 王永龍
  原告即被告 黃清俊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兩造均表明不請求對造賠償。
二、兩造均當場具狀撤回本院103 年度審易字第2353號傷害刑事
  告訴。
三、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即被告 王永龍
              原告即被告 黃清俊
              調解委員  潘 欵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陳永訓
              法 官 楊仲農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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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