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76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蔡幼
被 告 羅佳良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76號因103年度審交易
字第1253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
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凱文
書記官 彭秀玉
調解委員 張銘基
朗讀案由
原 告 蔡幼
被 告 羅佳良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蔡幼
被 告 羅佳良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貳萬伍仟元(不含強制汽車
責任保險理賠金,此部分由原告申請),被告於民國(下
同)103 年8 月28日在本院協商室㈠當庭給付原告壹萬柒仟
元,經原告點收無誤,不另給據;餘額捌仟元,被告同意於
103 年8 月29日前匯入原告指定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
00000,戶名:游勝富帳戶內。
二、原告同意撤回本院103 年度審交易字第1253號過失傷害刑事
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蔡幼
被 告 羅佳良
調解委員 張銘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彭秀玉
法 官 鄭凱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