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移調字,103年度,276號
PCDM,103,審交附民移調,276,2014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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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76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蔡幼
  被 告  羅佳良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76號因103年度審交易
字第1253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
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凱文
  書記官  彭秀玉
  調解委員 張銘基
朗讀案由
  原 告  蔡幼
  被 告  羅佳良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蔡幼
  被 告  羅佳良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貳萬伍仟元(不含強制汽車
  責任保險理賠金,此部分由原告申請),被告於民國(下
  同)103 年8 月28日在本院協商室㈠當庭給付原告壹萬柒仟
  元,經原告點收無誤,不另給據;餘額捌仟元,被告同意於
  103 年8 月29日前匯入原告指定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
  00000,戶名:游勝富帳戶內。
二、原告同意撤回本院103 年度審交易字第1253號過失傷害刑事
  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蔡幼
              被 告   羅佳良
              調解委員  張銘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彭秀玉
              法 官   鄭凱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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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