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12號
和 解 筆 錄
原告 陳建元
原告 吳雅雯
被告 蔡忠孝
兼法定代理人蔡惠鈴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12號就本院103年審交易字
1109號過失傷害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5
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
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法 官 鄭凱文
檢察官 劉順寬
書記官 彭秀玉
通 譯 林哲緯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陳建元、吳雅雯
被 告 蔡忠孝
兼法定代理人蔡惠鈴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蔡惠鈴願連帶給付原告陳建元、吳雅雯
新台幣( 下同) 伍萬元(不含強制險);其給付方法為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五日起,按月於每月五日各給付壹萬元,
至全數給付給付完畢之日止;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
到期。上開金額被告應匯入原告所指定之帳戶,帳戶由原告
事後通知被告。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願撤回刑事103 年審交易字第1109號蔡忠孝過失傷害案
件告訴。被告蔡忠孝願撤回另案對於告訴人陳建元之過失傷
害告訴。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 告 陳建元、吳雅雯
被 告 蔡忠孝、兼法定代理人蔡惠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書記官 彭秀玉
法 官 鄭凱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