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3年度,1308號
PCDM,103,審交易,1308,2014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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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30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照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
20192 號),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許照田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許照田前於民國100 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以100 年度北交簡字第11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 確定,嗣於101 年7 月6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 悔改,於103 年7 月18日15時起至16時許,在其位於新北市 ○○區○○路00號10樓之1 之住處內飲用酒類後,復於同日 16時許,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即不 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 型機車欲前往附近市場購物。嗣於同日16時41分許,行經新 北市中和區大智街與景平路92巷口前時,為警攔查,並於同 日16時59分進行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呼氣中所含酒精濃度 達每公升0.53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查被告許照田所犯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而其於準備程 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 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適 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爰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 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供承不諱 ,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秀山派出所酒精濃度 測定紀錄表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通知單影本各1 份等附卷可參,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堪以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於前開時地,所為前揭 之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再 被告有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紀錄,於101 年7 月6 日易科罰金 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



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論以累犯, 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業曾因酒駕案件,先後經本院以97 年度交簡字第437 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5 萬元、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北交簡字第11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素 行不良,竟不思悔改,再為本件酒後駕車之犯行,足見被告 非但漠視自身之安全,更置他人人身、財產安全於不顧,對 於公眾行之安全危害甚鉅,原非可輕恕,惟念及被告犯後已 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被告為警查獲前並未肇事,故其行 為尚未造成交通安全之重大實害,況本件犯行距被告前次酒 駕犯行(即100 年8 月4 日,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0 年度偵字第17218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影本附卷可查 ,見本院卷第19頁)已逾2 年餘,可見被告並非於短期間內 一再為酒駕犯行,又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本件 呼氣酒精測定濃度及檢察官於本院審理中以被告有前述多次 之酒駕前科,請求對被告從重量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順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 官 鄭凱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 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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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