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侵附民字,103年度,27號
PCDM,103,侵附民,27,2014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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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侵附民字第27號
原   告 A女(真實姓名送達地址均詳卷)
被   告 周應宗
上列當事人間因強盜等刑事案件(102 年度侵重訴字第2 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林維斌
                   法 官 蔡惠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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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