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交簡字第51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巫文滄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速偵字第52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巫文滄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爰審酌被告巫文滄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 響,超量飲酒後將導致對於周遭事務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 常薄弱,倘騎車行駛於道路上,將對自身及一般往來公眾造 成高度危險,竟仍於飲酒以致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 0.91毫克之情況下,貿然騎乘機車行駛於一般公路上,甚至 因不勝酒力而自摔,所幸僅造成自身受有輕傷,亦未造成其 他人員傷亡,惟已對於行車安全產生莫大危害,兼衡其並無 犯罪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件在卷足憑 ,本屬初犯,且於犯罪後亦知坦承犯行,態度非劣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王瑜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春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速偵字第5248號
被 告 巫文滄 男 5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巫文滄於民國103年7月23日19時許至20時30分許,在新北市 新莊區中港路某快炒店內飲酒後,先由妻子載送至中港路友 人住處泡茶,猶執意於翌(24)日零時23分許,騎乘車牌號 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欲返回新北市○○區○○街00號住 處。嗣於同年月24日零時24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街 0號前,因不勝酒力而自摔,經警到場處理,並施以呼氣酒 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91毫克,始 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巫文滄於警詢與本署偵查中均坦承 不諱,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酒後時間確認單、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道路交通事 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等各1份、 現場及車損照片共12張在卷足憑,是被告犯嫌洵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檢 察 官 游璧庄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梁雅幸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