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基簡字,106年度,612號
KLDM,106,基簡,612,20170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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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基簡字第612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宗孟
選任辯護人 劉千綺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4日所為之判決原正
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增加「選任辯護人劉千綺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再刑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 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由原審法院本職權或依聲請以裁 定更正之(參照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原漏載「選任辯護人 劉千綺律師」,係誤漏載之顯然錯誤,應增加更正「選任辯 護人劉千綺律師」,此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 揭說明予以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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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