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更字第2號
原 告 梁世昌
訴訟代理人 蕭進能
原 告 梁富
梁世源
陸梁昭侻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
複代理人 陳素婉
被 告 梁金花
訴訟代理人 梁企惶
被 告 梁春木
廖梁謹
楊尾
楊麗玉
楊家蓁
林梁彩雲
梁信男
梁樹木
梁委
梁易謙
梁易正
梁𨚫
梁明男
梁輝土
蔡式仁
梁振仁
梁鄭妙(即梁木地之承受訴訟人)
梁正顧(即梁木地之承受訴訟人)
梁瑋倫(即梁木地之承受訴訟人)
梁秀芬(即梁木地之承受訴訟人)
梁登宇
梁漢溪
梁林朱
梁通用
梁世春
梁宝川即黃梁寶川
梁志昌
陳海南
梁勝源
梁勝為
陳武仲
梁招
梁振宗
梁世河
梁勝隆
梁文章
梁天成
梁天賜
梁奕萬
梁奕堤
梁海泳
梁嘉慶
梁火眷
梁炳方
梁益彰
梁益義
梁大維即梁烜宏
梁竑淵即梁嘉宏
梁振豪
廖萬守
周學慶
周設鵬
周建寬即周耀杰
被 告
暨受告知人 周心鋅(原名周宗霖)
被 告 周設謙
周益峯
馮秀英
黃明男
王梁夜合
梁世臨
梁世彰
梁樹慶
梁守仁
梁進力
梁振來
梁先進
梁賜郎
梁阿綿
梁泗
梁世民
梁一助
林鹽
梁波泉
梁文清
梁秉正
施隆樹
梁萬福
梁震鎰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梁進誠
被 告 梁倉盛
梁世奇
黄香
張士林
梁傳
張貴林
黃張寅
洪張味
梁賜麟
廖金象
梁金章
梁金財
梁金福
梁瓊娥
梁陳金釵
梁逸青
梁江洲
梁梅香
梁陳阿招
梁哲嘉
梁爵鵬
梁爵勤
梁爵元
梁爵金
梁爵芬
蔡雅玲
蔡雅文
梁淑花
梁國家
梁振宗
梁春粟
梁金龍
許金河
許育仁
許正鋒
許素滿
許碧雲
梁秀麗
梁束
梁栢賢
梁柏聰
梁奕聰
林梁照子
梁寶桂
梁寬
梁諸候
梁銀金
林美雲
林美瑩
林美娟
梁許玉枝
梁諸意
陳梁寶珠
梁廖戀英
梁寬永
何思瑩(即梁寶釵之承受訴訟人)
何亞芢(即梁寶釵之承受訴訟人)
何亞瑩(即梁寶釵之承受訴訟人)
何清珍(即梁寶釵之承受訴訟人)
梁雅綾
梁雅琪
梁秀青
陳福本
陳福基
林陳素鳳
陳碧燕
陳梁愛子
陳梁銀花
梁滋茂
梁平和
梁文瑞
梁阿端
陳秀芹
陳秀銘
陳秀玲
梁萬來即梁萬耒
劉榮林
陳劉類
張劉雪
呂劉金釵
林梁月娥
李梁鑾
王月裡
梁成福
梁鴻圖
梁亦桂
梁守儀
梁弘昌
梁玉美
梁陳彩秀(即梁金柱之承受訴訟人)
梁豐昇(即梁金柱之承受訴訟人)
梁景耀(即梁金柱之承受訴訟人)
梁又仁(即梁金柱之承受訴訟人)
梁玉玲(即梁金柱之承受訴訟人)
梁玉芬(即梁金柱之承受訴訟人)
梁玉慧(即梁金柱之承受訴訟人)
林梁娥
梁採鳯
張梁彩鶴
梁木香
梁火輪
梁亦經
梁世杰
梁世宏
梁美玉
梁錦治
梁芸茜
梁易烽
梁火木
楊梁未
楊梁貴女
吳梁春銀
梁八
梁毓哲
梁雅惠
梁麗娟
陳梁寸
陳盡義
陳清雲
陳香樺
梁春伋
梁再生即梁春扭
梁春婉
姜梁春惠
梁家樂
梁嘉旭
梁瑄洳
黃在友
黃錡棟
黃文樵
徐梁秀巾
吳梁雪
王梁銀正
梁銘城
梁清福
蔡淑芬
黃氷
黃慧端(即梁淑鳳之承受訴訟人)
黃文良
黃文秀
黃秀媛
黃秀慧
黃秀芬
梁林明珠
梁竣誠
梁鎮洲
梁峻銘
梁金財
梁麗珍
梁陳花
梁生正
梁生吉
梁生元
梁絹
施梁雪卿
梁綉麗
梁綉妹
梁綉珍
梁陳雪
梁文賓
梁文吉(即梁莊阿蜜.梁賜賢繼承人及梁賜明之承
受訴訟人)
梁士村
梁進旺
梁淼錫
梁玉珠
梁富美
梁富華
梁振原
梁振春
許梁省
梁王審
梁文龍
梁文賓
梁偉琳
梁美蘭
梁梨
梁淑娟
許乃恭
許毅宏
許毅銘
許毅成
梁陳雲江
梁世明
梁世燈
梁淑菁
梁方薰即梁淑芬
林瑛雪
梁晋豪
梁佑豪
梁雅茹
梁陳澄子
梁庭彰
梁玉蘭
梁月眉
第 三 人 朱琬蓁
梁震宇
梁家蓁
梁家豪
梁哲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中,如本裁定附表一所示關於「原判決之記載」之記載,應更正為「更正後之記載」。
原判決中關於「附表六:訴訟費用額比例」所載之內容,應更正為本裁定所附「附表六:訴訟費用額比例」所載之內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本裁定附表一所示誤寫之情形;而 原判決「附表六:訴訟費用額比例」,有誤算之情形,均應 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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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原判決之記載│ 更正後之記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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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第5頁、第17 │黃香 │ 黄香 │
│頁主文㉕、第20頁、│ │ │
│第23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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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第9、15、第 │梁採鳳 │ 梁採鳯 │
│19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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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主文第8項、第 │許正峰 │ 許正鋒 │
│18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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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主文第24項、第│梁晉豪 │ 梁晋豪 │
│19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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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之58、59、63│梁廉 │ 梁亷 │
│地號所有權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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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主文第①、㉑項│梁却 │梁𨚫 │
│、第18、19頁、附表│ │ │
│一之58、59、63地號│ │ │
│所有權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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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之【註】① │朱婉蓁 │ 朱琬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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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之【註】② │梁家臻 │ 梁家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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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之【註】③ │梁振宇 │ 梁震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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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梁廉 │ 梁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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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甲、㈠、⒐│梁廉 │梁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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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甲、㈠、⒑│梁振宇 │梁震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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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甲、㈡、⒉│朱婉蓁 │朱琬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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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甲、㈡、⒊│梁士林 │張士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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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甲、㈡、⒋│梁却 │梁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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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甲、㈡、⒕│許正峰 │許正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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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甲、㈡、⒖│梁昧 │梁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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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甲、㈡、│黃香 │黄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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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乙、㈠、⒉│梁晉豪 │梁晋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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