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246號
CHDV,103,除,246,2014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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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李芳枝即李施玉鳳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林湧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5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7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法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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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2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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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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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 │ │1 │39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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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