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801號
CHDV,103,訴,801,2014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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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01號
原   告 李榮通
      張淑娥
兼 共 同 蔡倉榮
訴訟代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丕炘等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李榮通張淑娥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以原告蔡倉榮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逾期不補,駁回起訴。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 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第75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訟代 理權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第 249條第1項但書第5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 。
經查:本件原告李榮通張淑娥之起訴狀,係由原告蔡倉榮以 訴訟代理人資格蓋章提出,而未同時提出原告李榮通張淑娥 之委任書。茲依首開規定,命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 文所示,逾期不補,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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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