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5號
上 訴 人 黃客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建華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3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36,200元,應徵34,764元裁
判費(註:本院103年7月14日公文誤載為13,21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