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75號
CHDV,103,訴,75,201408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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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5號
上 訴 人  黃客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建華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3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36,200元,應徵34,764元裁
判費(註:本院103年7月14日公文誤載為13,21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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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