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保證人債務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553號
CHDV,103,訴,553,2014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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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53號
原   告 大無極聖殿
法定代理人 曾晉寶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城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確認保證人債
務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及追加之訴:
一、原告起訴狀所記載被告京城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及法定
  代理人有誤,應補正該銀行公司所在地及法定代理人姓名。
二、原告於本院民國103年7月2日言詞辯論期日追加台灣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即總行)為被告,應補正該銀行公司所在地及
  法定代理人姓名。
三、本件原告追加李春其之繼承人李明鴻為被告,聲明請求確認
  李春其保證債務不存在,惟未提出李春其之繼承系統表及繼
  承人姓名、地址,其繼承人是否僅有李明鴻不明。原告應補
  正李春其之繼承人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提出李春其之除戶
  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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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城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