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64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蔡坤儒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碩輝股份有限公司等人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965,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扣除作為訴訟
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百元,尚應補繳10,07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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