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24號上 訴 人 王坤宏視同上訴人 王懷南 王懷堂 王蒼霖 王蒼釘 張王淑英 王淑芳 王志航 王佩華上 訴 人兼上列九人訴訟代理人 王淑瓊視同上訴人 陳進男 陳要買 王古意 游清烽 陳畏 陳阿氣 陳慶吉 陳振源被上訴人 陳朝明訴訟代理人 張惟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葛永輝 法 官 郭麗萍本件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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