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3年度,24號
CHDV,103,簡上,24,2014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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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24號
上 訴 人 王坤宏
視同上訴人 王懷南
      王懷堂
      王蒼霖
      王蒼釘
      張王淑英
      王淑芳
      王志航
      王佩華
上 訴 人
兼上列九人
訴訟代理人 王淑瓊
視同上訴人 陳進男
      陳要買
      王古意
      游清烽
      陳畏
      陳阿氣
      陳慶吉
      陳振源
被上訴人  陳朝明
訴訟代理人 張惟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葛永輝
法 官 郭麗萍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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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