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9號 原 告 洪世紘 被 告 洪有銘 洪靖雁 洪靖宜 洪逸樺 洪麗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遺產稅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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