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遺產稅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3年度,9號
CHDV,103,家訴,9,2014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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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9號          
原   告 洪世紘 
被   告 洪有銘 
      洪靖雁 
      洪靖宜 
      洪逸樺 
      洪麗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遺產稅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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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