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9847號
債 權 人 花壇鐵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詩發
上列債權人花壇鐵材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北邑營造有限公司間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花壇鐵材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北邑營造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
理人林淑華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
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公司
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
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
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
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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