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9754號
債 權 人 張黃軟即勝楊衛浴商行
上列債權人張黃軟即勝楊衛浴商行因與債務人林加平即金省錢五
金賣場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黃軟即勝楊衛浴商行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金省錢五金賣場最新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加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
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
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