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9593號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上列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許瑞琳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貴公司陳稱本件僅請求剩餘利息,惟又請求本金暨其利息, 是請具狀陳明真正請求之金額為幾何?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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