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9593號
CHDV,103,司促,9593,20140815,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959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許瑞琳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貴公司陳稱本件僅請求剩餘利息,惟又請求本金暨其利息,
  是請具狀陳明真正請求之金額為幾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