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9331號
CHDV,103,司促,9331,2014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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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331號
債 權 人 李鴻忠
債 務 人 施教亮即阿亮禮儀禮品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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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3年度司促字第93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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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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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3年7月10日   │300,000元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CU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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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3年5月24日   │500,000元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CU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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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