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0956號
CHDV,103,司促,10956,2014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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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95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尤佩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捌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尤佩雯於民國101年4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
     臺幣300,000元整,約定期限60期並於民國106年4月
     26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9固定
     計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
     分之十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加
     計百分之二十違約金,此有借款契約書乙紙可稽(證
     一)。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3年5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繼
     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208,950元未還,依債務
     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
     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
     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
     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
     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有附呈之借款契約書影本可證,為此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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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