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595號
債 權 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炳昱
債 務 人 詹妙娟
債 務 人 張清金
一、債務人詹妙娟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陸佰捌拾
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期款新臺幣貳萬零陸佰陸拾伍元正
依約定年息百分二十計付懲罰性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
人盧重銘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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