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0555號
CHDV,103,司促,10555,20140821,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555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債 務 人 黃朝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柒仟捌佰陸拾陸元及其中
  新臺幣伍萬玖仟壹佰肆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
  十一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黃朝權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一年三月一日止,尚積欠如下消
  費款:
  (一)消費本金:新臺幣59,143元整。
  (二)利息計算:新臺幣14,736元整。
  (三)逾期費用:新臺幣3,987元整。
  (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
    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
    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
    一年三月一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
    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
    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