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555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債 務 人 黃朝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柒仟捌佰陸拾陸元及其中
新臺幣伍萬玖仟壹佰肆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
十一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黃朝權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一年三月一日止,尚積欠如下消
費款:
(一)消費本金:新臺幣59,143元整。
(二)利息計算:新臺幣14,736元整。
(三)逾期費用:新臺幣3,987元整。
(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
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
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
一年三月一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
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
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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