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493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林首旗
代 理 人 張馥璿
債 務 人 詹煥添
債 務 人 詹曾淑玲
一、債務人詹煥添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陸萬肆仟陸佰
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
詹曾淑玲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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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10493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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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號 │ ( 新 臺 幣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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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164,298元 │103年6月13日 │2.79 │103年7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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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429,478元 │103年7月13日 │2.79 │103年8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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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270,845元 │103年6月13日 │15 │103年7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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