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0293號
CHDV,103,司促,10293,2014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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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293號
債 權 人 潔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麗珠
上列債權人潔閎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尚宜塑膠有限公司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潔閎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請求之金額與証物所示不符,請具狀釋明正確請求
  金額究為「新臺幣191,765元」抑或為「新臺幣191,762元」
  ?
二、請提出債務人尚宜塑膠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
  定代理人陳鴻振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
  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
  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
  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
  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
  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
  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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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宜塑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潔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