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2年度,35號
CHDV,102,司執消債更,35,2014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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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珮袽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蕭雅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胡學秀
      張簡旭文
      周昱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李昇銓
      洪瑞霞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徐明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原債權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已更名為勞動部勞工 保險局,爰予變更其機關名稱。
二、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下列情形,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2.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後之餘額,逾5分之4已用於清償。3.依其他情事可認債 務人已盡力清償者,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 64條第1項前段、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7點第1款第2、3目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亦為本條例第62 條第2項所明定。
三、經查:
㈠、本件債務人陳珮袽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二、三專畢 業,目前擔任包裝作業員,103年每月薪資為新台幣(下同 )18,400元及每月領有2,400元租屋補助津貼,其每月可處 分所得共計為20,800元(計算式:18400+2400=20800), 此有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9號裁定、債務人之內政部戶 政司戶役政資料電子閘門系統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民 事陳報狀、員工在職證明書、薪資證明單、101、102年度稅 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電子閘門查詢明細表 附卷可稽(見本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5號卷(下稱本案 卷)卷二第22頁、卷一第197、204、205、132、208、131、 213 頁),堪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又債務人名下富邦產 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為傷害險,無保單價值準備金, 另於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有效保單,名下亦無其他 具有清算價值之財產,此有民事陳報狀、富邦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陳報狀、債務人102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 件明細表可按(見本案卷一第195至196、78、208頁、本院 102年度消債更補字第17號卷第22、177至178頁)。㈡、債務人除負擔自己每月生活費外,尚有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仍未成年且無財產之兒子兩名(民國91、93年出生),雖渠 等每月各可領取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2,600元,然顯不足 以維持生活,自須由債務人與配偶共同扶養,此有債務人二 子之內政部戶政司戶役政資料電子閘門系統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表、102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彰 化縣政府函在卷足參(見本案卷二第23、24頁、卷一第211 、212頁、卷一第194頁)。




㈢、債務人每月可處分所得為20,800元,扣除更生方案每月清償 金額3,222元,每月僅餘17,578元作為債務人及其共同扶養 二子之生活費用來源(計算式:00000-0000=17578),核 其金額已低於依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原內政部社 會司)公告103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869元計 算並扣除債務人二子每月補助費後與配偶分擔扶養費之總額 19,138元(計算式:10869+(00000-0000)×2÷2=19138) ,自堪認屬必要生活費用。
㈣、依債務人每月可處分所得為20,800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 17,578元後,每月僅餘3,222元(計算式:00000-00000=32 22),核附件所示更生方案,以一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金額 3,222元,已達上開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每月總支出餘額之1 00%,已逾5分之4(80%),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㈤、債務人為提高清償總額,願降低自己及子女之生活支出至低 於低收入戶之生活程度,並延長清償期限至法定最長6年為 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亦足認已盡力清償。
四、綜觀上開事實,本件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 狀況,足認更生方案所定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 63條第1項、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應 裁定認可本件更生方案。另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 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 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所示之限制。
五、依本條例第67條第2項之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 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 之作業,併此說明。
六、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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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