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2年度,7號
CHDV,102,勞訴,7,2014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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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7號
原   告 許家慶
訴訟代理人 黃文皇律師
複代理人  江銘栗律師
被   告 蔡鴻霖即宏隆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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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