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張德郎
被 告 張德堂
張名慶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陳彥志
法 官 邱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