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3年度,23號
CHDM,103,附民,23,2014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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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張德郎
被   告 張德堂
      張名慶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陳彥志
                  法 官   邱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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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