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取財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3年度,720號
CHDM,103,易,720,2014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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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72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碩卿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
第4600號),其中傷害、無故侵入住宅部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傷害、無故侵入住宅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劉碩卿前有妨害自由、傷害之前科紀錄,現 易服社會勞動中。詎猶不知悔改,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其 涉犯恐嚇取財未遂部分,另由本院以協商程序審理),於民 國102年12月29日13時30分許,在彰化縣社頭鄉○○村○○ 路000巷00號王國忠住處前,對王國忠恐嚇:「數到三到我 面前,如不給錢,要叫兄弟打你」等語,並隨即持安全帽作 勢毆打王國忠,致王國忠心生畏懼,經王國忠用手擋住安全 帽後,並叫家人協助報警,劉碩卿始不甘心離去,離去前數 度要脅王國忠:「價肖這麼差,你給我在場等10分鐘」(臺 語)等語,而未得逞。復基於無故侵入住宅之犯意,於同日 14時30分許,返回現場後無故侵入彰化縣社頭鄉○○村○○ 路000巷00號王新添、王國忠、王國群之住處內,欲尋找王 國忠,劉碩卿並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對在場之王國群恫嚇 :「要不要試鹹淡一下,叫你們阿忠呢。你們阿忠呢,不要 叫警察啦,試看啦,價肖嘛卡好哩,像我兒子,刺整個身體 ,打好幾個。你們欠我的債,你們阿忠如果不還,我要亂個 不停。我兒子叫整群來,打到棍子斷掉。不用多少,35萬, 如果沒有,馬上來亂,不然試看看。七桃仔,叫○元(聲音 不清,無法辨譯)來,○元流氓喔,○元你知道嗎,幹你娘 (臺語)」等語,致王國群心生畏懼,因王國群並未交付款項 ,而未得逞。適王國忠返回住處門口,劉碩卿即基於傷害之 犯意,要求王國忠不要叫警察來,並徒手毆打王國忠,致王 國忠受有下肢多處挫傷、肩胛挫傷、上肢挫傷之傷害。因認 劉碩卿涉犯(除前述恐嚇取財未遂部分外)刑法第277條第1 項傷害、同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住宅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劉碩卿因恐嚇取財等案件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就傷害、侵入住宅部分係犯刑法 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同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 宅罪嫌,惟上揭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第308條第1項



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與告訴人王新添王國群、王 國忠達成和解,告訴人亦於本院案件繫屬中撤回對於被告傷 害、無故侵入住宅部分之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憑 。依首開說明,本件被告被訴傷害、無故侵入住宅部分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姚銘鴻
法 官 蘇雅慧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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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