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3年度,53號
CHDM,103,交簡附民,53,2014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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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3號
原   告 俞少宏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施靜慈
被   告 許朝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交簡字第2069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原
案號:103年度交易字第19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銘壎
                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朱政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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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