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3年度,2086號
CHDM,103,交簡,2086,2014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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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交簡字第208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火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速偵字第1982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吳火生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吳火生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 危險罪。審酌被告甫因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本院 於民國103年7月17日以103年度交簡字第1656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2月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1份在卷可參 ;卻未能自我約束,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有 不良影響,超量飲酒更將導致對周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 降低,對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之危險性,竟 仍在飲酒後騎乘機車行駛於道路,殊有不該。惟念及被告於 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生活狀況(依其於警詢筆錄內陳述之資料為務農,家庭經 濟狀況為勉持)、經檢出之呼氣中酒精濃度及所生危害等一 切情狀,乃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速偵字第1982號
被 告 吳火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火生於民國103年8月12日21時至21時30分許,在彰化縣彰 化市泰和路某間廟內飲用威士忌酒2杯後,明知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竟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21時40分許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上路欲返家。嗣於同日 21時55分許,行經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與泰和路口,為警攔 查,並對吳火生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值 為每公升0.30毫克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火生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且有酒精測試單及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通知單影本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 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檢 察 官 李莉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吳威廷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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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