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615號
訴字第990號
103年度訴字第56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常盛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和成綠材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2 公司 廖文俊
代 表 人
被 告 廖苡伶
胡蓮春
廖文達
上6 人共同 林志忠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國華律師
被 告 陳重修
選任辯護人 林俊峰律師
被 告 許金安
選任辯護人 林清漢律師
被 告 許倫凱
旭鴻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許金盾
上 1 人
選任辯護人 鄭敦宇律師
被 告 賴秋湖
選任辯護人 劉嘉堯律師
被 告 羅有展
胡小蓁
羅家豐
黃永昌
廖子媞
廖運漟
上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賈俊益律師
被 告 泓展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鍾華明
被 告 大凱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石春磊
上 1 人 李昶欣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仕訪律師
被 告 彭春龍
選任辯護人 李明哲律師
被 告 健銘環保有限公司
千友環保有限公司
兼上2 公司
代 表 人 林忠材
上 1 人 鐘烱錺律師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被 告 洪清發
選任辯護人 鄭敦宇律師
被 告 鄭一昌
選任辯護人 鄭秀珠律師
蘇顯騰律師
被 告 鄭豐智
選任辯護人 蘇顯騰律師
被 告 鄭進南
彭勝官
上 1 人
選任辯護人 陳青來律師
被 告 尹振紘
佘永欽
上2 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道啟律師
被 告 張勝堯
張偉國
張軍彥
黃薺燁(原名:黃國榮)
黃宥瑜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9914號、102 年度偵字第633 號、第701 號、第2521
號、第2996號、第3460號、第3485號、第3530號、第3898號、第
3916號、第4000號、第4197號、第4312號、第4319號、第4390號
、第4401號、第4409號、第4416號、第4419號),及追加起訴(
102 年度偵字第3966號、第3967號、第4000號、103 年度蒞追字
第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常盛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
和成綠材廠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廖文俊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又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叁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廖苡伶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又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胡蓮春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又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廖文達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又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陳重修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叁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叁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叁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叁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又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叁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許金安幫助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許倫凱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旭鴻開發工程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罰金新臺幣捌拾萬元。許金盾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賴秋湖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又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又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羅有展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胡小蓁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羅家豐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黃永昌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廖子媞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又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叁拾萬
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大凱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叁拾萬元。泓展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叁拾萬元。石春磊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又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彭春龍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健銘環保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叁拾萬元。千友環保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叁拾萬元。林忠材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又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拾萬元。
洪清發幫助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鄭一昌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鄭豐智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尹振紘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佘永欽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張勝堯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張偉國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張軍彥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黃薺燁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黃宥瑜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彭勝官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部分無罪。
廖文俊、廖苡伶、胡蓮春、廖運漟被訴如犯罪事實欄三所示勁發企業社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許倫凱、賴秋湖被訴本院一0二年度訴字第九九0號之追加起訴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鄭進南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部分,公訴不受理。 犯罪事實
一、廖文俊係常盛鋁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於桃園縣新屋鄉○○村 ○○0 ○00號,統一編號00000000號,下稱常盛公司)之負 責人,經桃園縣政府於民國98年12月28日以府環廢字第0000 00000 號核發乙級廢棄物處理許可證,許可處理之廢棄物種 類為:有機性污泥(廢棄物代碼D-0910)、無機性污泥(代 碼D-0902)、污泥混合物(代碼D-0999),廖文達(廖文俊 之弟)擔任常盛公司之廠長,范國基(以下所涉違反廢棄物 清理法犯行,另經本院以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擔任副廠長, 廖文達及范國基負責常盛公司廠內之污泥傾卸及載運工作, 而胡蓮春(為廖文達之妻)負責常盛公司內部文書與進出貨 地磅工作,廖苡伶(廖文俊之妹)為常盛公司之專責人員兼 會計,負責或委由胡蓮春向主管機關申報廢棄物之來源及處 理後之產品去向以及公司帳務,陳重修擔任常盛公司之隱名 股東兼環保顧問。而常盛公司所收受自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華映公司)、悅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悅城公 司)、中壢污水廠、大園污水廠、明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石梅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 事業單位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均需依向桃園縣政府所申 請之處理流程處理,產出之成品含水率需30% 以下,且成品 僅能銷售予做為磚瓦窯業及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者,如製 磚廠、混凝土廠等。石春磊分別為大凱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址設於桃園縣龍潭鄉○○村○○路000 號,統一編號:0000 0000號,下稱大凱公司)負責人與泓展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址設於桃園縣楊梅市○○街000 巷00號,統一編號:000000 00號,下稱泓展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江袖鄰與郭瑋玲(該 2 人所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分別
受僱於大凱公司與泓展公司,擔任派車員與文書處理工作, 江增宏(以下所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另經本院以協商 程序而為判決)、彭春龍、林榮清、呂學芝(林榮清、呂學 芝所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業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另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則受僱於大凱公司與泓展公司,擔任清運 一般事業廢棄物之司機,負責至華映公司載運一般事業廢棄 物污泥至常盛公司處理。林忠材分別係健銘環保有限公司( 址設於桃園縣楊梅市○○路0 段000 號,統一編號:000000 00號,下稱健銘公司)與千友環保有限公司(址設於桃園縣 楊梅市○○路0 段000 號1 樓,統一編號:00000000號,下 稱千友公司)負責人,邱仕梵(以下所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犯行,另由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而為判決)受僱於健銘公司 與千友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洽談廢棄物清除業務,而江奇 政(所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現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下稱桃園地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519 號案件審理中)、王 秋雄、劉順生(該2 人以下所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另 經本院以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係受僱於健銘公司與千友公司 ,擔任清運一般事業廢棄物之司機,負責至悅城公司載運一 般事業廢棄物污泥至常盛公司處理。另廖文俊於99年7 月2 日成立和成綠材廠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於桃園縣新屋鄉○○ 路000 號,統一編號:00000000號,下稱和成公司)並擔任 負責人,登記營業項目為水泥及混凝土製品製造業,廖子媞 自常盛公司轉擔任統籌和成公司全部事務兼會計事務,陳秀 美(以下所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另由本院以簡式審判 程序而為判決)負責公司文書及部分財務事務,曾南堂(已 經本院通緝中)擔任和成公司業務、李亦盛為和成公司之司 機,負責至常盛公司載運貯坑內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至和 成公司傾倒,蔡竣閔及薛常偉(李亦盛、蔡竣閔、薛常偉【 除犯罪事實欄三部分,為桃園地院審理中】以下所涉違反廢 棄物清理法犯行,另經本院以協商程序而為判決)則擔任和 成公司之怪手司機,負責將和成公司貯坑內所堆置常盛公司 未經處理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挖取至前來載運之車輛車斗 內,廖運漟(所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現由桃園地院以 102 年度訴字第519 號案件審理中)於101 年2 月13日以前 為和成公司現場管理人員,負責廢棄物出貨事宜,廖運忠( 以下所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另由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 而為判決)於101 年2 月13日以後,為和成公司夜間出貨之 現場管理人員,負責廢棄物出貨事宜,徐三平(以下所涉違 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另經本院以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為和 成公司之守衛,負責把風。
二、㈠洪天城(所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另由本院以簡式審 判程序而為判決)於99年5 月間,向尹振紘、許倫凱借款新 臺幣(下同)200 萬元而無力償還,洪天城即向許倫凱、尹 振紘表示欲以收取事業體產出之一般事業廢棄物而賺取相關 處理費用之方式還債,經尹振紘、許倫凱同意後,即以旭鴻 開發工程有限公司(址設彰化縣埤頭鄉○○○路00號,統一 編號:00000000號,下稱旭鴻公司)之名義,向不知情之施 淳怡租賃彰縣縣芳苑鄉○○段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之彰化縣 芳苑鄉○區○路0 號廠房,尹振紘、許倫凱、洪天城、許金 盾、賴秋湖均知悉旭鴻公司未向主管機關申請領有廢棄物清 除、處理許可文件,依法不得從事廢棄物之貯存、清除、處 理業務,竟共同基於非法貯存、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 以及提供土地堆置一般事業廢棄物之犯意聯絡,許倫凱於99 年7 月間某日,先派許金盾與洪天城先至旭鴻公司之辦公室 ,負責洗車、整理現場及收單的業務,尹振紘則於同年8 月 底派賴秋湖至旭鴻公司掌管資金事宜,由洪天城負責對外接 洽廢棄物來源,洪天城即向設在高雄市○○區○○里○○街 0 號1 樓之弘偉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弘偉公司)載 運有害事業廢棄物污泥(尹振紘、許倫凱、賴秋湖及許金盾 均僅認識該污泥屬一般事業廢棄物)約3 、4 台,每台23公 噸至旭鴻公司○區○路0 號辦公處所後方土地堆置,而旭鴻 公司再於99年11月10日以天城水泥企業社名義,向設在台中 市○○○路0 段000 號19樓之1 之億豐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億豐公司)承租彰化縣芳苑鄉○○村○區路00號廠 房,並將上開自弘偉公司載運至旭鴻公司○區○路0 號後方 土地堆置之有害事業廢棄物,再載運至工區路11號廠房內堆 置,嗣洪天城與旭鴻公司理念不合,而離去旭鴻公司。㈡尹 振紘、許倫凱、許金盾、賴秋湖仍繼續承前犯意,由賴秋湖 代表旭鴻公司對外承接廢棄物來源之業務,而於99年11月中 旬某日,羅有展及其團隊成員胡小蓁、羅家豐、黃永昌欲與 旭鴻公司合作收取廢棄物事宜,且經由羅有展之介紹,旭鴻 公司知悉常盛公司有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來源,廖文俊、廖 文達、陳重修、廖苡伶、胡蓮春、范國基均知悉常盛公司有 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然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 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將自事業機構所載運之一般事 業廢棄物污泥,未經處理載運至他處,而與尹振紘、許倫凱 、許金盾、賴秋湖、羅有展、羅家豐、胡小蓁、黃永昌、傅 文祥(傅文祥已於100 年12月25日死亡,業經彰化地檢署檢 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范遠祥、張光忠(該2 人所涉違反廢 棄物清理法犯行,業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共同基於非法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許金 安則基於幫助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同意廖文俊、陳重修 以其名義成立光合資源有限公司(址設桃園縣觀音鄉○○村 00號1 樓,下稱光合公司),再由陳重修以光合公司之名義 與胡小蓁、羅家豐以豪順園藝園名義簽訂買賣協議書,豪順 園藝園再與旭鴻公司簽訂買賣合約書,形式上係豪順園藝園 以每車500 元向光合公司購入土類資源,旭鴻公司再以每車 500 元向豪順園藝園購入基肥原料,用以規避刑事查察,然 實質上係由常盛公司委由羅有展負責運輸,並與羅有展約定 運輸費用為1 噸285 元,經廖文達聯繫羅有展載運廢棄物事 宜後,羅有展再委託金正汽車貨運有限公司(址設新竹縣竹 東鎮○○里○○0 號)之傅文祥集結司機范光祥、張光忠及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司機數名,於99年12月間至常盛 公司,由廖文達或范國基將常盛公司貯坑內未經處理之一般 事業廢棄物挖取至上開司機駕駛車輛之車斗內,上開司機即 將常盛公司未經處理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載運至彰化縣芳 苑鄉○○村○區路00號貯存、堆置(詳細載運時間、重量、 地點詳如附表一【即起訴書附表七】所示),由許金盾或黃 永昌在工區路11號現場負責指揮載運司機傾卸廢棄物及收取 磅單等事宜,載運完畢後,廖苡伶受廖文俊及陳重修指示, 負責支付1 車7,000 元之處理費及1 噸285 元之運費予羅有 展或其委由不知情之陳鈺君代為領取,再將處理費用轉交予 旭鴻公司之賴秋湖收受,旭鴻公司再支付1 車200 元之出名 費用予豪順園藝園,以及補貼1 噸100 元之運費予羅有展, 而賴秋湖、胡小蓁及羅家豐為做帳使用,以及配合上開虛偽 契約內容,即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連絡,由胡 小蓁或羅家豐或其指定之不知情之人,開立豪順園藝園100 年1 月31日、票號為RU00000000號、品名為基肥花土、數量 為145 台、單價為500 元、金額為72,500元之不實統一發票 交予賴秋湖記帳使用。其後許倫凱尋得彰化縣芳苑鄉○○段 000 ○000 ○000 地號土地後,再由羅有展委由不知情之司 機余立豐、曾達志、林嘉鴻自工區路11號載運部分廢棄物至 芳北段984 、985 、969 地號土地傾倒,由黃永昌在現場將 堆置之廢棄物、現場土地之泥土以及其他工程剩餘土方進行 攪拌後回填於現場坑洞內,嗣經警於100 年2 月8 日在上開 土地查獲。而常盛公司為掩飾上開非法處理廢棄物之行為, 廖文俊、陳重修、廖文達、廖苡伶及胡蓮春即共同基於申報 不實之犯意連絡,由廖文俊、陳重修及廖文達指示廖苡伶或 胡蓮春,於上開犯罪事實所示之期間,將前開收受未經處理 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偽稱已經處理,而上網向桃園縣政
府環境保護局(下稱桃園縣環保局)申報收受廢棄物污泥之 日期、完成處理日期、完成重量等,足以生損害於廢棄物產 生之事業端、桃園縣環保局對於主管監督轄內乙級廢棄物處 理機構產品流向之正確性。
三、廖文俊、廖苡伶、胡蓮春、廖運漟(前開4 人所涉此部分違 反廢棄物犯行,與桃園地院102 年度訴字第519 號案件審理 之犯罪事實為集合犯之一罪關係,而桃園地院繫屬在先,故 本院就此部分為不受理判決,詳如後述)、廖文達、陳重修 、范國基、廖子媞、陳秀美、李亦盛、薛常偉(就此部分所 涉犯行,已經桃園地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519 號案件審理中 )、蔡竣閔、徐三平均明知常盛公司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 件,應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 廢棄物,且均知悉和成公司未向主管機關申請領有廢棄物清 除、處理許可文件,依法不得從事廢棄物之貯存、清除、處 理業務,竟與附表二、三所示之人,共同基於非法貯存、清 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之犯意聯絡,由廖文俊指示廖 文達,廖文達再指派范國基,在99年7 月2 日和成公司成立 後,夜間在常盛公司廠區內攪拌貯坑內未經處理之一般事業 廢棄物污泥,由李亦盛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之營業大貨車 至常盛公司,范國基挖取貯坑內未經處理之一般事業廢棄物 污泥至李亦盛上開車輛車斗,李亦盛再載運至和成公司貯坑 內傾倒。另石春磊、江袖鄰與郭瑋玲,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 ,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指派如附表二所示之林榮清、江增 宏、彭春龍(就此部分所涉犯行,已經桃園地院以102 年度 訴字第519 號案件審理中),駕駛如附表二所示之車輛,至 華映公司事業單位,載運如附表二所示重量之污泥前往常盛 公司,以及林忠材、邱仕梵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三 所示之方式,指派如附表三所示之王秋雄、劉順生、江奇政 (就此部分所涉犯行,已經桃園地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519 號案件審理中),駕駛如附表三所示之車輛,至悅城公司事 業單位,載運如附表三所示重量之污泥前往常盛公司,廖文 俊即指派胡蓮春於常盛公司過磅處,指示前開司機於常盛公 司短暫停留而未卸下所載運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胡蓮春 並受廖文俊、陳重修指示,虛偽登載於業務上所掌之成品出 廠紀錄表及成品磅單交付予上開司機,由上開司機將廢棄物 原車載往和成公司貯坑內傾倒,並交付虛偽之成品出廠紀錄 表及成品磅單予廖子媞或陳秀美收受以行使之。而為掩飾上 開非法清理廢棄物之行為,廖文俊、陳重修、廖文達、廖苡 伶及胡蓮春共同基於申報不實之犯意連絡,由廖文俊、陳重 修及廖文達指示廖苡伶或胡蓮春,於上開犯罪事實所示之期
間,將前開收受未經處理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偽稱已經 處理,而上網向桃園縣環保局申報收受污泥之日期、完成處 理日期、完成重量等,廖子媞或陳秀美則受廖文俊、陳重修 之指示,將前開收受常盛公司未經處理之廢棄物,偽稱為原 物料,而上網向桃園縣環保局申報收受常盛公司已處理過之 其他土類,以及石春磊指示江袖鄰、林忠材指示不知情之何 湘怡,將原車載運廢棄物至和成公司傾倒,偽稱已依規定將 廢棄物載往常盛公司完成清除行為,而上網向桃園縣環保局 申報,均足以生損害於廢棄物產生之事業端、桃園縣環保局 對於主管監督轄內乙級廢棄物處理機構產品流向及清除機構 載運廢棄物流向之正確性。另許倫凱離開工區路11號後,於 100 月9 月底,欲以洪清發之名義成立公司繼續為上開收取 廢棄物獲得處理費之模式,而洪清發可得而知許倫凱借用名 義成立公司所欲從事者為收受廢土乙事,竟仍基於幫助之犯 意,同意許倫凱以其名義成立勁發企業社(址設於彰化縣埤 頭鄉○○村○○路0 段000 巷00號1 樓),許倫凱為實際負 責人,僱用賴秋湖擔任勁發企業社之總經理,並向不知情之 邱宗德承租彰化縣埤頭鄉○○路○○○段000 地號土地,作 為違法堆置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其後經由羅有展之介紹, 廖文俊及陳重修與許倫凱談妥收取廢棄物之處理費,陳重修 與羅有展談妥載運廢棄物之運費後,許倫凱即以勁發企業社 與廖文俊、陳重修以徐三平名義成立之熠明建材有限公司( 址設於桃園縣新屋鄉○○村○○○00000 號1 樓,下稱熠明 公司)之名義,簽訂買賣合約書,形式上係由勁發企業社以 每噸20元向熠明公司購買土方及級配料,用以規避刑事追查 ,實質上則係由勁發企業社收取和成公司前開堆置之一般事 業廢棄物,並由和成公司支付處理費予勁發企業社,廖文俊 、陳重修、廖運漟、廖文達、胡蓮春、廖苡伶、范國基、廖 子媞、陳秀美、李亦盛、蔡竣閔、薛常偉、徐三平即承前犯 意而與許倫凱、賴秋湖、羅有展及廖文斌(所涉違反廢棄物 清理法犯行,另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基 於共同非法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犯意連絡,許倫凱及 賴秋湖並基於提供土地堆置一般事業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由 廖運漟與羅有展聯繫車輛載運廢棄物事宜後,自100 年10月 21日起至101 年2 月13日止,羅有展或其委由之廖文斌與姓 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司機駕駛車輛至和成公司,由和成公 司之薛常偉、蔡竣閔駕駛怪手自和成公司貯坑內挖取一般事 業廢棄物污泥至上開車輛內,再由上開司機載運至周厝崙段 621 地號土地傾倒、堆置,計200 台,每車載運24公噸,共 貯存、堆置廢棄物4,800 公噸,載運完畢後,經廖運漟告知
廖子媞載運廢棄物之數量,廖子媞或委由陳秀美將談妥之處 理費交付予許倫凱、運費交付予羅有展或其委託不知情之陳 鈺君代為領取。嗣於101 年2 月13日上午10時許,由江奇政 、彭春龍分別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大貨車,及車牌 號碼000-00號營業用曳引車,分別載運悅城公司委託清運之 無機性污泥9.51公噸,以及華映公司委託清運無機性污泥20 .66 公噸,先駛往常盛公司廠區內暫作停靠,再依胡蓮春之 指示,將上開廢棄物原車載運至和成公司廠區污泥貯存槽傾 倒,並於同日上午10時20分,在和成公司廠區內經警查獲, 現由桃園地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519 號案件審理中。四、常盛公司及和成公司於101 年2 月13日為警查獲後,廖文俊 、廖文達、陳重修、胡蓮春、廖苡伶、范國基、廖子媞、陳 秀美、李亦盛、廖文斌(所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業經 彰化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竟仍不知警惕,均明 知常盛公司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應依廢棄物清除、處 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且均知悉和成公 司未向主管機關申請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依法 不得從事廢棄物之貯存、清除、處理業務,又與附表四、五 所示之人,共同基於非法貯存、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 之犯意聯絡,由廖文俊指示廖文達,廖文達再指派范國基, 於101 年2 月13日以後,夜間在常盛公司廠區內攪拌貯坑內 未經處理之一般事業廢棄物,由李亦盛駕駛車牌號碼000-00 號之營業大貨車至常盛公司,范國基挖取貯坑內未經處理之 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至李亦盛上開車輛車斗,李亦盛再載運 至和成公司貯坑內傾倒,並由廖苡伶指派陳秀美,負責聯繫 廖文斌於附表六所示之時間,以附表六所示之方式,至常盛 公司載運如附表六所示之未經處理之一般事業廢棄物至和成 公司貯坑內傾倒,另石春磊、江袖鄰與郭瑋玲,於附表四所 示之時間,以附表四所示之方式,指派如附表四所示之林榮 清、彭春龍,駕駛如附表四所示之車輛,至華映公司事業單 位,載運如附表四所示重量之污泥前往常盛公司,以及林忠 材、邱仕梵於附表五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五所示之方式,指 派如附表五所示之劉順生,駕駛如附表五所示之車輛,至悅 城公司事業單位,載運如附表五所示重量之污泥前往常盛公 司,廖文俊即指派胡蓮春於常盛公司過磅處,指示前開司機 於常盛公司短暫停留而未卸下所載運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 ,胡蓮春並受廖文俊、陳重修指示,虛偽登載於業務上所掌 之成品出廠紀錄表及成品磅單交付予上開司機,由上開司機 將廢棄物原車載往和成公司貯坑內傾倒,並交付虛偽之成品 出廠紀錄表及成品磅單予廖子媞或陳秀美收受以行使之。而
為掩飾上開非法清理廢棄物之行為,廖文俊、陳重修、廖文 達、廖苡伶及胡蓮春共同基於申報不實之犯意連絡,由廖文 俊、陳重修及廖文達指示廖苡伶或胡蓮春,於上開犯罪事實 所示之期間,將前開收受未經處理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 偽稱已經處理,而上網向桃園縣環保局申報收受污泥之日期 、完成處理日期、完成重量等,廖子媞或陳秀美則受廖文俊 、陳重修之指示,將前開收受常盛公司未經處理之廢棄物, 偽稱為原物料,而上網向桃園縣環保局申報收受常盛公司已 處理過之其他土類,以及石春磊指示江袖鄰、林忠材指示不 知情之何湘怡,將原車載運廢棄物至和成公司傾倒,偽稱已 依規定將廢棄物載往常盛公司完成清除行為,而上網向桃園 縣環保局申報,均足以生損害於廢棄物產生之事業端、桃園 縣環保局對於主管監督轄內乙級廢棄物處理機構產品流向及 清除機構載運廢棄物流向之正確性。其後廖文俊、陳重修、 廖文達、廖苡伶、胡蓮春、范國基、廖子媞、陳秀美、李亦 盛再承前犯意,與廖運忠、曾南堂、薛常偉、蔡竣閔、徐三 平及少年廖○○(84年8 月生,年籍詳卷,所涉非行另經桃 園地院少年法庭以102 年度少護字第860 號裁定交付保護管 束,廖文俊、陳重修、廖文達、廖苡伶、胡蓮春、廖子媞均 知悉廖○○為少年)共同基於非法貯存、清除、處理一般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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