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2年度,819號
CHDM,102,訴,819,2014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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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352號
                   102年度訴字第81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清彬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楊玉珍律師
      洪松林律師
被   告 洪俊郎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鼎鈞律師
      陳銘傑律師
被   告 陳武雄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劉憲璋律師
被   告 昶達土木包工業
兼 代表人 黃鉦揮
被   告 陳尚圓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淵源律師
被   告 陳宗壁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俊雄律師
被   告 林水河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鄭弘明律師
      張仕融律師
      楊佳勳律師
被   告 彰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麗娟
被   告 謝宗哲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俊昇律師
      陳世煌律師
被   告 權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林冬戶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春榮律師
被   告 伍益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明珠
被   告 陳炳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高進棖律師
被   告 楊克銘
      長瓏土木包工業
兼 代表人 林安鎮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呂勝賢律師
被   告 巨安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楷恩
被   告 宸毅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詹和諺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李淵源律師
被   告 洪堯慶
      裕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追加起訴書誤載為裕緯營
兼 代表人 莊士槤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鐘為盛律師
被   告 五運土木包工業
兼 代表人 鐘坤芳(追加起訴書誤載為鍾坤芳)
被   告 鐘友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高進棖律師
被   告 展鋐營造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向春梅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律師
      黃俊昇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
度偵字第5791號、102 年度偵字第591 、1609、1768號)及追加
起訴(102 年度偵字第5139、5398、55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林清彬犯附表一編號3 、4 、7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 號3 、4 、7 主文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拾月,褫奪公權陸年,沒收部分併執 行之。其餘如附表二編號1 至11、13至18、24、25所示被訴 部分,均無罪。
二、洪俊郎犯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 主文欄 所示之刑。其餘如附表二編號1 、3 、7 、10所示被訴部分 ,均無罪。




三、陳武雄犯附表一編號2 至13、15至1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 一編號2 至13、15至18主文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 附表一編號2 至9 、12、16、17所示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 刑柒年;附表一編號10、11、13、15、18所示主刑部分應執 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褫奪公權貳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其餘如附表二編號 1 至6 、8 、9 、11、12、14至22、25所示被訴部分,均無 罪。
四、昶達土木包工業犯附表一編號14、1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 一編號14、18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 。其餘如附表二編號1 、12、13、20、23至25所示被訴部分 ,均無罪。
五、黃鉦揮犯附表一編號15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5主文欄 所示之刑。
六、陳尚圓犯附表一編號10、14至16、1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 一編號10、14至16、18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 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餘如附 表二編號1 至3 、6 、12、13、18至20、23、25所示被訴部 分,均無罪。
七、陳宗壁犯附表一編號2 、5 、6 、8 、16、17所示之罪,各 處如附表一編號2 、5 、6 、8 、16、17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其餘如附表二編號3 、6 、12、20所 示被訴部分,均無罪。
八、林水河犯附表一編號2 、5 、6 、1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 一編號2 、5 、6 、12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 年陸月。其餘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被訴部分,無罪。九、彰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犯附表一編號6 、11所示之罪,各處 如附表一編號6 、11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 拾伍萬元。其餘如附表二編號6 所示被訴部分,無罪。十、謝宗哲犯附表一編號6 、1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6 、11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餘如附表二編號6 所示被訴部 分,無罪。
十一、權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犯附表一編號10、17所示之罪,各 處如附表一編號10、17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 幣貳拾伍萬元。其餘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被訴部分,無罪 。
十二、林冬戶犯附表一編號8 、10、1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 編號8 、10、17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餘如附表二編



號3 所示被訴部分,無罪。
十三、伍益營造有限公司犯附表一編號2 、5 、9 所示之罪,各 處如附表一編號2 、5 、9 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 新臺幣肆拾萬元。其餘如附表二編號15至17、20、22所示 被訴部分,均無罪。
十四、陳炳犯附表一編號2 、5 、9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 號2 、5 、9 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餘如附表二 編號15至17、20、22所示被訴部分,均無罪。十五、長瓏土木包工業犯附表一編號13、1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 表一編號13、18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伍 萬元。其餘如附表二編號3 、13、21所示被訴部分,均無 罪。
十六、林安鎮犯附表一編號11、13、1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 編號11、13、18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餘如附表二編 號3 、21所示被訴部分,均無罪。
十七、巨安營造有限公司犯附表一編號8 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 編號8 主文欄所示之刑。
十八、宸毅營造有限公司犯附表一編號15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 編號15主文欄所示之刑。
十九、洪堯慶犯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2主文 欄所示之刑。其餘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被訴部分,無罪。二十、展鋐營造有限公司犯附表一編號18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 編號18主文欄所示之刑。其餘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被訴部 分,無罪。
二一、向春梅犯附表一編號18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8主文 欄所示之刑。其餘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被訴部分,無罪。二二、楊克銘莊士槤、裕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五運土木包工 業、鐘坤芳、鐘友,均無罪。
犯罪事實
一、林清彬自民國95年3 月1 日起至102 年2 月4 日止,擔任彰 化縣芳苑鄉公所(下稱芳苑鄉公所)鄉長,負責綜理鄉政, 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機關,並負有主管、督導承辦公共工 程之採購(即芳苑鄉公所設計、招標、施工、驗收及付款等 公共工程發包、興建事項)等職權,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 治團體所屬機關,且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公共工程採購事務而 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洪俊郎則自95年5 月1 日起, 擔任芳苑鄉公所主任秘書,承鄉長之命,處理鄉政,係依法 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



員。
二、芳苑鄉公所於100 年8 月31日上午9 時40分許(起訴書誤載 為下午2 時許),辦理「新生村道路護欄改善工程」(以下 簡稱A1工程)第2 次開標,因陳尚圓欲以昶達土木包工業之 名義標得A1工程,乃由其父陳武雄先於當日上午8 時12分許 ,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洪俊郎使用之門號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向洪俊郎表示拜託,洪俊郎明知機關 辦理公開招標時,不得於開標前洩漏領標廠商之家數,且此 為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竟基於洩漏關於中 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之犯意,於A1工程開標前之同 日上午8 時57、58分許,在芳苑鄉公所前,將A1工程有另1 家廠商領標之消息,當面告知陳武雄之子陳尚圓,而洩漏該 工程領標廠商家數予陳尚圓知悉。
三、「王功及永興養殖區道路改善工程」(以下簡稱A7工程): ㈠芳苑鄉公所將於101 年6 月6 日上午9 時40分許,辦理A7工 程之開標事宜,伍益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伍益營造)實際負 責人陳炳有意標得前述工程,為使伍益營造順利標得A7工程 ,避免其他廠商參加投標競價,有礙伍益營造得標,陳武雄陳宗壁林水河陳炳竟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 取不當利益,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之犯意聯絡,先由陳武 雄於101 年6 月3 日下午7 時9 分及同年6 月5 日下午4 時 26分,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與凱登營 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登營造)實際負責人蔡堂慶( 登記負責人為蔡一郎)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聯繫並約定見面後,陳武雄即前往彰化縣二林鎮○○街000 號蔡堂慶住處,當面對蔡堂慶表示不要投標A7工程,其等如 順利圍標後會支付新臺幣(下同)3 千元之補貼費用等語, 與蔡堂慶達成協議,使有投標意願之凱登營造不為A7工程之 投標,蔡堂慶於A7工程開標當日即未前往芳苑鄉公所投標。 復由陳武雄陳宗壁林水河接續於101 年6 月6 日上午前 往芳苑鄉公所會合,見有意投標、姓名不詳之成年廠商代表 ,即以3 千元至5 千元不等之代價,與各該廠商代表達成協 議而不為A7工程之投標,各該廠商代表收受陳武雄陳宗壁 交付之代價後,即不為A7工程之投標。嗣A7工程於當日開標 結果,果由伍益營造以最低價得標。
㈡詎伍益營造得標後,林清彬陳武雄竟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 程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由陳武雄於101 年6 月12日上午11 時11分,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伍益營造員工陳雅 鈴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與陳炳見面之時、 地,陳武雄並依約於同日中午12時許,前往彰化縣埤頭鄉「



合興宮」與陳炳見面後,兩人共同前往彰化縣埤頭鄉之「福 鮮城」用餐,用餐期間,陳炳將A7工程回扣及圍標費用共19 萬元當場交予陳武雄陳武雄取得該筆款項後,於同日下午 3 時50分,以00-0000000號電話與林清彬之司機林志賢持用 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見面,林志賢即於該日下 午4 時3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林 清彬,前往陳武雄位於彰化縣芳苑鄉斗苑路三合段102 巷之 住處,抵達後由林清彬單獨進入陳武雄住處,陳武雄扣除圍 標費用9 萬元後,將剩餘之10萬元回扣現金交付予林清彬林清彬即予收下而收受回扣。
四、芳苑鄉公所於101 年9 月18日上午9 時40分許,辦理「路上 北農地重劃區芳興段329 地號農地改善工程」及「路上北重 劃區芳崎段428 、358 地號道路改善工程」(以下簡稱A9工 程)之開標事宜,該工程開標結果,由伍益營造以最低價得 標。詎伍益營造得標後,林清彬陳武雄竟共同基於經辦公 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由陳武雄於101 年9 月20日中 午12時21分53秒、下午1 時42分26秒,以持用之門號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與伍益營造員工陳雅鈴聯繫與陳炳見面之時 、地,嗣陳武雄即依約於同年9 月20日下午2 時許,前往彰 化縣埤頭鄉陳炳之女陳明珠任職之坤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坤穎公司)與陳炳見面,再共同前往彰化縣埤頭鄉之「 福鮮城」用餐,用餐期間,陳炳將工程回扣10萬8 千元交付 予陳武雄陳武雄取得該筆款項後,即於同日下午2 時48分 40秒,以上開其所持用之門號行動電話與林清彬之司機林志 賢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見面,林志賢即於 同日下午2 時5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 前搭載林清彬前往陳武雄位於彰化縣芳苑鄉斗苑路三合段 102 巷之住處,到達後由林清彬單獨進入陳武雄住處,陳武 雄將所收取之前述工程回扣當面交付予林清彬林清彬即予 收下而收受回扣。
五、芳苑鄉公所將於101 年10月11日上午9 時40分許,辦理「芳 苑鄉文津等4 村道路改善工程」(以下簡稱A10 工程)之開 標事宜,伍益營造實際負責人陳炳有意標得該工程,為順利 得標,避免其他廠商參加投標競價,竟與陳武雄陳宗壁林水河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以協議 使廠商不為投標之犯意聯絡,推由陳武雄於開標前,向權洋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權洋營造)負責人林冬戶表示不要 投標A10 工程,而與林冬戶達成協議,使權洋營造不為A10 工程之投標。再由陳武雄陳宗壁林水河接續於A10 工程 開標日上午前往芳苑鄉公所前,見有意投標之凱登營造代表



蔡堂慶到場欲參與投標,即由陳武雄林水河上前攔阻,答 應補貼蔡堂慶相關文件費用,而與蔡堂慶達成協議,使凱登 營造不為A10 工程之投標。嗣A10 工程於當日開標結果,果 由伍益營造順利得標。
六、「彰化縣福興地區區域性垃圾聯合處理廠泰利、天秤颱風災 害修繕工程」(以下簡稱A13 工程):
㈠芳苑鄉公所擬於101 年12月21日上午9 時40分辦理A13 工程 第1 次公開招標,彰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彰原營造) 實際負責人謝宗哲有意標得該工程,為使彰原營造順利得標 ,避免其他廠商參加投標競價,乃與陳武雄陳宗壁、林水 河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以協議使廠 商不為投標之犯意聯絡,由陳武雄於101 年12月19日上午7 時32分2 秒打電話要求林水河「你處理『坤芳』一下」,復 由林水河前往鐘坤芳住處,要求鐘坤芳不要投標該工程,而 與鐘坤芳達成協議,使其所屬之廠商不為A13 工程之投標。 又為確保彰原營造能順利得標,再由陳武雄陳宗壁、林水 河於開標日上午前往芳苑鄉公所會合,然因巨安營造有限公 司(下稱巨安營造)實際負責人林冬戶堅持參與投標,彰原 營造乃未投遞標單,該次投標僅有巨安營造投標,因投標廠 商未達三家而流標。嗣芳苑鄉公所再於101 年12月27日上午 9 時40分辦理第2 次公開招標,此次則僅有彰原營造投標, 乃由彰原營造順利得標。
㈡彰原營造得標後,林清彬陳武雄竟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 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由陳武雄於102 年1 月4 日下午1 時 6 分46秒、2 時25分59秒,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 謝宗哲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謝宗哲即於 同日下午2 時38分許,前往陳武雄位於彰化縣芳苑鄉斗苑路 三合段102 巷之住處交付A13 工程回扣45萬元,陳武雄取得 該筆款項後,於同日下午3 時許,駕車前往芳苑鄉公所前與 林清彬見面,兩人見面後,由林清彬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陳武雄,行駛在芳苑鄉公所附近,陳武雄 在車上將所收取之回扣45萬元現金交付予林清彬後下車。嗣 於同日下午3 時10分許,經調查站人員當場查獲,並扣得林 清彬收取之回扣45萬元而查悉上情。
七、芳苑鄉公所將於99年12月2 日上午10時許,辦理「崙腳等5 村道路改善工程」(以下簡稱A1-1工程)之開標事宜,巨安 營造(登記負責人為林楷恩)實際負責人林冬戶有意以巨安 營造之名義標得該工程,為使巨安營造順利得標,避免其他 廠商參加投標競價,竟與陳武雄陳宗壁共同基於意圖影響 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競爭之



犯意聯絡,陳武雄陳宗壁林冬戶於開標當日上午均前往 芳苑鄉公所,見有意投標之榮吉土木包工業代表洪堯慶來到 芳苑鄉公所時,即由陳武雄出面向洪堯慶表示不要與巨安營 造競爭,而與洪堯慶達成協議,使有投標意願之榮吉土木包 工業不為A1-1工程價格之競爭。嗣A1-1工程於當日開標結果 ,果由巨安營造以最低價得標。
八、芳苑鄉公所將於99年12月13日上午10時許,辦理「信義村道 路改善工程」(以下簡稱A2-1工程)第2 次公開招標,伍益 營造實際負責人陳炳有意標得該工程,為使伍益營造順利標 得A2-1工程,避免其他廠商參加投標競價,有礙伍益營造得 標,竟與陳武雄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 ,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之犯意聯絡,推由陳武雄於開標當 天上午前往芳苑鄉公所,見有意投標、姓名不詳之成年廠商 代表,即以3 千元至5 千元不等之代價,與該廠商代表達成 協議而不為A2-1工程之投標,該廠商代表收受陳武雄交付之 款項後,即不為A2-1工程之投標。嗣A2-1工程於當天開標結 果,因僅有伍益營造1 家廠商參與投標,而由伍益營造順利 得標。
九、陳武雄陳尚圓得知芳苑鄉公所將於100 年8 月19日上午9 時40分時許,辦理「漢寶養殖區進排水及舊海堤道路改善工 程」(以下簡稱A13-1 工程)之開標事宜,並有意以權洋營 造之名義投標該工程,為順利得標,竟與陳宗壁(未據起訴 )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 名義投標之犯意聯絡,由陳武雄與權洋營造代表人林冬戶商 議,欲借用無投標意願之權洋營造名義投標,允諾願支付以 得標價格計算3.5 %之金額補其貼營利事業所得稅,且如下 游廠商以權洋營造名義開立發票總額不足決標金額者,願意 就差額部分補貼5 %營業稅,經林冬戶應允後,林冬戶亦基 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 義投標之犯意,同意借用權洋營造之名義參加投標,並由林 冬戶自行上網領取電子標單,備妥投標所需資料並蓋用公司 大小章後,由陳宗壁於100 年8 月19日上午前往林冬戶住處 拿取投標資料後,再與陳武雄共同前往芳苑鄉公所參與投標 。嗣A13-1 工程於前述期日開標結果,由權洋營造以最低價 得標。
十、「永興養殖區2 號水門第一南北進排水路改善工程」(以下 簡稱A14 工程):
㈠芳苑鄉公所將於100 年8 月18日上午9 時40分許,辦理A14 工程第1 次公開招標,陳武雄有意向彰原營造借用名義標得 該工程,竟與林安鎮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



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之犯意聯絡,由陳武雄要求林安 鎮出面與彰原營造實際負責人謝宗哲商議,欲借用無投標意 願之彰原營造名義投標,並允諾日後願支付以得標金額計算 3.5 %之金額補貼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且如下游廠商以彰原 營造名義開立發票總額不足決標金額者,願意就差額部分補 貼5 %之營業稅,謝宗哲應允後,亦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 及獲取不當利益,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投標之犯意,同意 借用彰原營造之名義參加投標,然因A14 工程第1 次開標當 日有首富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首富營造)、健城營造有限公 司(下稱健城營造)參與投標,陳武雄恐無法順利得標,遂 未以彰原營造名義投遞標單,嗣A14 工程於當日開標結果, 因投標廠商未達3 家而流標。芳苑鄉公所乃公告於同年8 月 24日上午9 時40分許,再辦理A14 工程第2 次公開招標,陳 武雄、林安鎮持所借得之彰原營造名義投標,並由林安鎮代 表彰原營造投標。
陳武雄為確保彰原營造能順利得標,復與林水河洪堯慶共 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以協議使廠商不 為投標之犯意聯絡,推由陳武雄林水河於100 年8 月24日 A14 工程第2 次開標當日上午前往芳苑鄉公所會合,見有意 投標、姓名不詳之成年廠商代表,即以不詳代價,與該廠商 代表達成協議而不為A14 工程之投標,該廠商代表收受陳武 雄交付之代價後,即不為A14 工程之投標。嗣該工程於當日 第2 次開標結果,因僅有彰原營造1 家廠商投標而順利得標 。
十一、陳武雄得知芳苑鄉公所將於100 年11月23日上午9 時40分 許,辦理「100FR0000-000 下埤腳農路改善工程」(以下簡 稱A28 工程)之開標事宜,且獲悉陳炳有意以伍益營造之名 義標得該工程,為使伍益營造順利得標,避免參加投標之合 格廠商家數未達3 家而流標,竟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 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之犯意,由陳武雄於100 年11月22日下午2 時28分47秒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與林安鎮聯繫,向長瓏土木包工業代表人林安鎮借用無投標 意願之長瓏土木包工業名義陪標,林安鎮應允後,亦基於意 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投 標之犯意,同意借用長瓏土木包工業之名義參加投標,並於 同日下午6 時21分6 秒上網領取電子標單,及自行支付押標 金及填寫標單、備妥投標所需資料並蓋用公司大小章後,於 100 年11月23日上午前往芳苑鄉公所參與投標。嗣A28 工程 於當日開標結果,果由伍益營造順利得標。
十二、陳武雄(未據起訴)得知芳苑鄉公所將於100 年12月6 日



上午9 時40分許,辦理「100FR0000-000 彰121-1 支線農路 改善工程」(以下簡稱A31 工程)開標,因鐘坤芳(鐘坤芳 被訴部分經本院認定為無罪,詳後述)之兄鐘明堂表示希望 由鐘坤芳之五運土木包工業得標施作,陳武雄遂答應鐘明堂 之請求,為避免投標廠商家數不足而流標,乃向昶達土木包 工業合夥人陳尚圓借用無投標意願之昶達土木包工業名義陪 標,詎陳尚圓竟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容 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投標之犯意,同意借用昶達土木包工業 之名義參加投標,陳武雄並於100 年12月5 日下午1 時4 分 54秒,撥打電話向鐘坤芳之兄鐘友借用19萬1 千元,鐘友應 允後,由陳尚圓於同日前往取款,作為昶達土木包工業投標 A31 工程所需繳納之押標金,再由陳尚圓自行填寫標單、備 妥投標所需資料後參與投標。嗣A31 工程於當日開標結果, 由五運土木包工業順利得標。
十三、「永興養殖區2 號水門第一南北進排水路改善工程(二) 」(以下簡稱A48 工程):
㈠芳苑鄉公所將於101 年6 月8 日上午9 時40分許,辦理A48 工程之開標事宜,陳武雄陳尚圓有意標得該工程,竟共同 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借用他人名義投標 之犯意聯絡,於該工程101 年5 月29日公開招標後至同年6 月初某日間,推由陳尚圓宸毅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宸毅營 造;登記負責人為詹和諺)實際負責人黃鉦揮商議,欲借用 無投標意願之宸毅營造名義投標,經黃鉦揮應允後,亦基於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 投標之犯意,於該工程開標日前數日,在彰化縣鹿港鎮○○ 里○○0 巷00號,將宸毅營造之大小章交付予陳尚圓使用, 容許陳武雄陳尚圓借用宸毅營造之名義參加投標,嗣即由 陳武雄陳尚圓父子自行支付押標金,由陳尚圓以宸毅營造 名義填寫標單、備妥投標所需資料及蓋用宸毅營造公司大小 章後參與投標。
陳武雄陳尚圓陳宗壁為避免其他廠商參加投標競價,有 礙陳武雄陳尚圓父子以宸毅營造名義順利標得A48 工程, 竟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以協議使廠 商不為投標之犯意聯絡,推由陳武雄於開標前,與鐘坤芳協 議,允諾支付其補貼費用,要求鐘坤芳所屬之營造廠商不要 投標該工程,達成協議後,鐘坤芳所屬之廠商於開標之日即 未前往投標。復由陳武雄陳尚圓陳宗壁接續於101 年6 月8 日上午前往芳苑鄉公所,見有意投標、姓名不詳之成年 廠商代表,即以3 千元至5 千元不等之代價,與該廠商代表 達成協議而不為A48 工程之投標,該廠商代表收受陳武雄



付之代價後,即不為A48 工程之投標。嗣該工程於101 年6 月8 日上午9 時40分許之開標結果,果由宸毅營造以最低價 得標。
十四、芳苑鄉公所將於101 年7 月24日上午9 時40分時許,辦理 「芳苑鄉建平等7 村道路改善工程」(以下簡稱A50 工程) 第2 次公開招標,陳武雄陳宗壁獲悉權洋營造代表人林冬 戶有意以權洋營造之名義標得該工程,為避免其他廠商參加 投標競價,有礙林冬戶以權洋營造名義順利得標,陳武雄陳宗壁林冬戶竟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 益,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之犯意聯絡,由陳武雄陳宗壁林冬戶於開標當天上午前往芳苑鄉公所,見有投標意願之 蘇文瑞到場欲進入公所內投標之際,即推由陳武雄陳宗壁 趨前攔阻,與蘇文瑞達成協議,使其所代表之廠商不為A50 工程之投標,蘇文瑞即未為該工程之投標。嗣該工程於當日 開標結果,因僅有權洋營造1 家廠商投標而順利得標。十五、陳武雄陳尚圓得知芳苑鄉公所將於101 年7 月31日上午 9 時40分許,辦理「頂廍、路平及三成村道路側溝維護工程 」(以下簡稱A51 工程)」之開標事宜,陳武雄與昶達土木 包工業之合夥人陳尚圓有意以昶達土木包工業投標該工程, 為順利得標,竟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 ,而借用他人名義陪標之犯意聯絡,由陳武雄陳尚圓於開 標前與長瓏土木包工業代表人林安鎮、展鋐營造代表人向春 梅商議,欲借用無投標意願之長瓏土木包工業、展鋐營造名 義陪標,經林安鎮向春梅應允後,兩人亦各基於意圖影響 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投標之犯 意,林安鎮同意借用長瓏土木包工業之名義參加投標,向春 梅亦同意借用展鋐營造之名義參加投標,並由林安鎮、向春 梅各自行上網領取電子標單,自行支付押標金及填寫標單、 備妥投標所需資料並蓋用公司大小章後,於101 年7 月31日 上午前往芳苑鄉公所參與投標。嗣A51 工程於前述期日開標 結果,由昶達土木包工業以最低價得標。
十六、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報告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主動簽分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一人犯數罪、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 各別犯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 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7 條第1 至 3 款、第26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檢察官原就被告 林清彬洪俊郎陳武雄昶達土木包工業陳尚圓、陳宗



壁、林水河、彰原營造、謝宗哲、權洋營造、林冬戶、伍益 營造、陳炳楊克銘長瓏土木包工業林安鎮等共16人違 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 352 號分案繫屬後,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又以被告 林清彬陳武雄陳尚圓陳宗壁林水河、彰原營造、謝 宗哲、權洋營造、林冬戶、巨安營造、伍益營造、陳炳、長 瓏土木包工業、林安鎮昶達土木包工業黃鉦揮、宸毅營 造、洪堯慶、裕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裕緯營造)、莊 士槤、五運土木包工業、鐘坤芳、鐘友、展鋐營造、向春梅 等共25人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向本院追加起訴,經 核就被告林清彬陳武雄昶達土木包工業陳尚圓、陳宗 壁、林水河、彰原營造、謝宗哲、權洋營造、林冬戶、伍益 營造、陳炳長瓏土木包工業林安鎮等14人追加起訴部分 ,與前揭起訴部分,均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就被告 洪堯慶莊士槤、鐘坤芳、鐘友等4 人追加起訴部分,則為 數人共犯一罪之相牽連案件。而按刑事訴訟法第7 條第2 款 所稱「共犯」,不以任意共犯為限,亦不分其為共同正犯、 教唆犯或從犯,即必要共犯,兩罰規定之兩受罰主體等亦屬 之(見陳樸生著刑事訴訟法實務再訂版第40頁),因此就被 告巨安營造、裕緯營造、五運土木包工業追加起訴起部分, 亦可認符合該條第2 款所定數人共犯一罪之情形。另就被告 黃鉦揮、宸毅營造、展鋐營造、向春梅等4 人追加起訴起部 分,可認係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之情形,亦為相牽 連案件,檢察官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核與上開規定 並無不合,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二、又芳苑鄉公所於100 年8 月31日上午9 時40分許辦理之「新 生村道路護欄改善工程」標案,及於99年12月2 日上午10時 許辦理之「崙腳等5 村道路改善工程」標案,起訴書、追加 起訴書均將之簡稱為「A1工程」;另芳苑鄉公所於100 年11 月29日上午9 時40分許辦理之「建平等5 村道路改善工程」 標案,及於99年12月3 日上午10時許辦理之「信義村道路改 善工程」標案,起訴書、追加起訴書均將之簡稱為「A2工程 」,上開工程之代號簡稱均有重複,為避免混淆,爰將追加 起訴部分之「崙腳等5 村道路改善工程」簡稱改為「A1-1工 程」、「信義村道路改善工程」簡稱改為「A2-1工程」,先 予敘明。
三、審判範圍之確認:
㈠按犯罪事實有無起訴,應以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之記載 為準。本件檢察官就被告洪俊郎於犯罪事實欄五之(三)、 (十一)涉犯法條雖均未記載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



3 款之罪嫌,但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五之(三)已記載「林清 彬、洪俊郎陳武雄陳尚圓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 扣之犯意聯絡」等語;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五之(十一)記載 「林清彬洪俊郎陳武雄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之犯意聯絡」等語,均已敘明被告洪俊郎就經辦公用工程 收取回扣部分與林清彬陳武雄陳尚圓等人有犯意聯絡, 堪認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五之(三)、(十一)就被告洪俊郎 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行已經起訴,而在本院審理範圍 內。
㈡起訴書就被告林清彬於犯罪事實欄五之(十一)涉犯法條雖 未記載刑法第132 條第1 項之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嫌,但 起訴書就該次犯行已記載「林清彬及該公所內不詳職員共同 基於洩漏因經辦前述公用工程公開招標事宜而獲悉領標廠商 名單之國防以外應密秘消息之犯意聯絡,推由該公所職員將 前述已領取標單(有意參標系爭工程)之廠商名單告知陳武 雄,陳武雄因而事先獲悉五運土木負責人鐘坤芳及不詳營造 公司負責人林斯明有意競標該工程」等語,堪認起訴書犯罪 事實欄五之(十一)就被告林清彬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之犯 行已經起訴,而在本院審理範圍內。
㈢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五之(一)一開始雖有提到「陳武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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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權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彰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興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安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鋐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宸毅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石砂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伍益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