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2年度,615號
CHDM,102,訴,615,2014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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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61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天城
      邱仕梵
上 1  人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被   告 廖運忠
      陳秀美
上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光龍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
度偵字第9914號、102 年度偵字第633 號、第701 號、第2521號
、第2996號、第3460號、第3485號、第3530號、第3898號、第39
16號、第4000號、第4197號、第4312號、第4319號、第4390號、
第4401號、第4409號、第4416號、第4419號),本院依簡式審判
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未○○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
V○○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柒拾萬元。
E○○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又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拾萬元。
巳○○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又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犯罪事實
一、緣S○○係常盛鋁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於桃園縣新屋鄉○○ 村○○0 ○00號,統一編號00000000號,下稱常盛公司)之 負責人,經桃園縣政府於民國98年12月28日以府環廢字第00 0000000 號核發乙級廢棄物處理許可證,許可處理之廢棄物 種類為:有機性污泥(廢棄物代碼D-0910)、無機性污泥( 代碼D-0902)、污泥混合物(代碼D-0999),T○○(S○ ○之弟)擔任常盛公司之廠長,亥○○(以下所涉違反廢棄 物清理法犯行,另經本院以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擔任副廠長



,T○○及亥○○負責常盛公司廠內之污泥傾卸及載運工作 ,而戌○○(為T○○之妻)負責常盛公司內部文書與進出 貨地磅工作,X○○(S○○之妹)為常盛公司之專責人員 兼會計,負責或委由戌○○向主管機關申報廢棄物之來源及 處理後之產品去向以及公司帳務,F○○擔任常盛公司之隱 名股東兼環保顧問(S○○、X○○、戌○○、T○○、F ○○以下所涉犯行,另經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而為判決)。 而常盛公司所收受自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映公司 )、悅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悅城公司)、中壢污水廠 、大園污水廠、明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梅化學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事業單位之一般事 業廢棄物污泥,均需依向桃園縣政府所申請之處理流程處理 ,產出之成品含水率需30% 以下,且成品僅能銷售予做為磚 瓦窯業及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者,如製磚廠、混凝土廠等 。丁○○(以下所涉犯行,另經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而為判 決)分別為大凱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址設於桃園縣龍潭鄉○ ○村○○路000 號,統一編號:00000000號,下稱大凱公司 )負責人與泓展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址設於桃園縣楊梅市○ ○街000 巷00號,統一編號:00000000號,下稱泓展公司) 之實際負責人,戊○○與郭瑋玲(該2 人所涉違反廢棄物清 理法犯行,業經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 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分別受僱於大凱公司與泓展公司 ,擔任派車員與文書處理工作,己○○(以下所涉違反廢棄 物清理法犯行,另經本院以協商程序而為判決)、I○○( 以下所涉犯行,另經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而為判決)、辰○ ○、庚○○(辰○○、庚○○所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 業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則受僱於大凱 公司與泓展公司,擔任清運一般事業廢棄物之司機,負責至 華映公司載運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至常盛公司處理。丑○○ (以下所涉犯行,另經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而為判決)分別 係健銘環保有限公司(址設於桃園縣楊梅市○○路0 段000 號,統一編號:00000000號,下稱健銘公司)與千友環保有 限公司(址設於桃園縣楊梅市○○路0 段000 號1 樓,統一 編號:00000000號,下稱千友公司)負責人,巳○○受僱於 健銘公司與千友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洽談廢棄物清除業務 ,而江奇政(所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現由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519 號案件審理 中)、乙○○、Y○○(該2 人以下所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犯行,另經本院以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係受僱於健銘公司與 千友公司,擔任清運一般事業廢棄物之司機,負責至悅城



司載運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至常盛公司處理。另S○○於99 年7 月2 日成立和成綠材廠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於桃園縣新 屋鄉○○路000 號,統一編號:00000000號,下稱和成公司 )並擔任負責人,登記營業項目為水泥及混凝土製品製造業 ,R○○(以下所涉犯行,另經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而為判 決)自常盛公司轉擔任統籌和成公司全部事務兼會計事務, E○○負責公司文書及部分財務事務,K○○(已經本院通 緝中)擔任和成公司業務、辛○○為和成公司之司機,負責 至常盛公司載運貯坑內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至和成公司傾 倒,a○○及f○○(辛○○、a○○、f○○【除犯罪事 實欄三部分,為桃園地院審理中】以下所涉違反廢棄物清理 法犯行,另經本院以協商程序而為判決)則擔任和成公司之 怪手司機,負責將和成公司貯坑內所堆置常盛公司未經處理 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挖取至前來載運之車輛車斗內,W○ ○(所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現由桃園地院以102 年度 訴字第519 號案件審理中)於101 年2 月13日以前為和成公 司現場管理人員,負責廢棄物出貨事宜,V○○於101 年2 月13日以後,為和成公司夜間出貨之現場管理人員,負責廢 棄物出貨事宜,天○○(以下所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 另經本院以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為和成公司之守衛,負責把 風。
二、未○○於99年5 月間,向甲○○、C○○借款新臺幣(下同 )200 萬元而無力償還,未○○即向C○○、甲○○表示欲 以收取事業體產出之一般事業廢棄物而賺取相關處理費用之 方式還債,經甲○○、C○○同意後,即以旭鴻開發工程有 限公司(址設彰化縣埤頭鄉○○○路00號,統一編號:0000 0000號,下稱旭鴻公司)之名義,向不知情之施淳怡租賃彰 縣縣芳苑鄉○○段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之彰化縣芳苑鄉○區 ○路0 號廠房,甲○○、C○○、未○○、B○○、e○○ (甲○○、C○○、e○○、B○○以下所涉犯行,另經本 院依通常程序審理而為判決)均知悉旭鴻公司未向主管機關 申請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依法不得從事廢棄物 之貯存、清除、處理業務,竟共同基於非法貯存、清除、處 理一般事業廢棄物以及提供土地堆置一般事業廢棄物之犯意 聯絡,C○○於99年7 月間某日,先派B○○與未○○先至 旭鴻公司之辦公室,負責洗車、整理現場及收單的業務,甲 ○○則於同年8 月底派e○○至旭鴻公司掌管資金事宜,由 未○○負責對外接洽廢棄物來源,未○○即向設在高雄市○ ○區○○里○○街0 號1 樓之弘偉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弘偉公司)載運有害事業廢棄物污泥(甲○○、C○○



、e○○及B○○均僅認識該污泥屬一般事業廢棄物)約3 、4 台,每台23公噸至旭鴻公司○區○路0 號辦公處所後方 土地堆置,而旭鴻公司再於99年11月10日以天城水泥企業社 名義,向設在台中市○○○路0 段000 號19樓之1 之億豐綜 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億豐公司)承租彰化縣芳苑鄉○ ○村○區路00號廠房,並將上開自弘偉公司載運至旭鴻公司 ○區○路0 號後方土地堆置之有害事業廢棄物,再載運至工 區路11號廠房內堆置,嗣未○○與旭鴻公司理念不合,而離 去旭鴻公司。
三、S○○、X○○、戌○○、W○○(前開4 人所涉此部分違 反廢棄物犯行,與桃園地院102 年度訴字第519 號案件審理 之犯罪事實為集合犯之一罪關係,而桃園地院繫屬在先,故 本院就此部分為不受理判決)、T○○、F○○、亥○○、 R○○、E○○、辛○○、f○○(就此部分所涉犯行,已 經桃園地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519 號案件審理中)、a○○ 、天○○均明知常盛公司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應依廢 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且 均知悉和成公司未向主管機關申請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 可文件,依法不得從事廢棄物之貯存、清除、處理業務,竟 與附表二、三所示之人,共同基於非法貯存、清除、處理一 般事業廢棄物污泥之犯意聯絡,由S○○指示T○○,T○ ○再指派亥○○,在99年7 月2 日和成公司成立後,夜間在 常盛公司廠區內攪拌貯坑內未經處理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 ,由辛○○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之營業大貨車至常盛公司 ,亥○○挖取貯坑內未經處理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至辛○ ○上開車輛車斗,辛○○再載運至和成公司貯坑內傾倒。另 丁○○、戊○○與郭瑋玲,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二 所示之方式,指派如附表二所示之辰○○、己○○、I○○ (就此部分所涉犯行,已經桃園地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519 號案件審理中),駕駛如附表二所示之車輛,至華映公司事 業單位,載運如附表二所示重量之污泥前往常盛公司,以及 丑○○、巳○○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三所示之方式 ,指派如附表三所示之乙○○、Y○○、江奇政(就此部分 所涉犯行,已經桃園地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519 號案件審理 中),駕駛如附表三所示之車輛,至悅城公司事業單位,載 運如附表三所示重量之污泥前往常盛公司,S○○即指派戌 ○○於常盛公司過磅處,指示前開司機於常盛公司短暫停留 而未卸下所載運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戌○○並受S○○ 、F○○指示,虛偽登載於業務上所掌之成品出廠紀錄表及 成品磅單交付予上開司機,由上開司機將廢棄物原車載往和



成公司貯坑內傾倒,並交付虛偽之成品出廠紀錄表及成品磅 單予R○○或E○○收受以行使之。而為掩飾上開非法清理 廢棄物之行為,S○○、F○○、T○○、X○○及戌○○ 共同基於申報不實之犯意連絡,由S○○、F○○及T○○ 指示X○○或戌○○,於上開犯罪事實所示之期間,將前開 收受未經處理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偽稱已經處理,而上 網向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桃園縣環保局)申報收受 污泥之日期、完成處理日期、完成重量等,R○○或E○○ 則受S○○、F○○之指示,將前開收受常盛公司未經處理 之廢棄物,偽稱為原物料,而上網向桃園縣環保局申報收受 常盛公司已處理過之其他土類,以及丁○○指示戊○○、丑 ○○指示不知情之何湘怡,將原車載運廢棄物至和成公司傾 倒,偽稱已依規定將廢棄物載往常盛公司完成清除行為,而 上網向桃園縣環保局申報,均足以生損害於廢棄物產生之事 業端、桃園縣環保局對於主管監督轄內乙級廢棄物處理機構 產品流向及清除機構載運廢棄物流向之正確性。另C○○離 開工區路11號後,於100 月9 月底,欲以申○○(所涉犯行 ,另經本院依通常程序而為判決)之名義成立公司繼續為上 開收取廢棄物獲得處理費之模式,而申○○可得而知C○○ 借用名義成立公司所欲從事者為收受廢土乙事,竟仍基於幫 助之犯意,同意C○○以其名義成立勁發企業社(址設於彰 化縣埤頭鄉○○村○○路0 段000 巷00號1 樓),C○○為 實際負責人,僱用e○○擔任勁發企業社之總經理,並向不 知情之邱宗德承租彰化縣埤頭鄉○○路○○○段000 地號土 地,作為違法堆置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其後經由h○○之 介紹,S○○及F○○與C○○談妥收取廢棄物之處理費, F○○與h○○談妥載運廢棄物之運費後,C○○即以勁發 企業社與S○○、F○○以天○○名義成立之熠明建材有限 公司(址設於桃園縣新屋鄉○○村○○○00000 號1 樓,下 稱熠明公司)之名義,簽訂買賣合約書,形式上係由勁發企 業社以每噸20元向熠明公司購買土方及級配料,用以規避刑 事追查,實質上則係由勁發企業社收取和成公司前開堆置之 一般事業廢棄物,並由和成公司支付處理費予勁發企業社, S○○、F○○、W○○、T○○、戌○○、X○○、亥○ ○、R○○、E○○、辛○○、a○○、f○○、天○○即 承前犯意而與C○○、e○○、h○○及U○○(所涉違反 廢棄物清理法犯行,另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 定)基於共同非法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犯意連絡,C ○○及e○○並基於提供土地堆置一般事業廢棄物之犯意聯 絡,由W○○與h○○聯繫車輛載運廢棄物事宜後,自100



年10月21日起至101 年2 月13日止,h○○或其委由之U○ ○與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司機駕駛車輛至和成公司,由 和成公司之f○○、a○○駕駛怪手自和成公司貯坑內挖取 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至上開車輛內,再由上開司機載運至周 厝崙段621 地號土地傾倒、堆置,計200 台,每車載運24公 噸,共貯存、堆置廢棄物4,800 公噸,載運完畢後,經W○ ○告知R○○載運廢棄物之數量,R○○或委由E○○將談 妥之處理費交付予C○○、運費交付予h○○或其委託不知 情之H○○代為領取。嗣於101 年2 月13日上午10時許,由 江奇政、I○○分別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大貨車, 及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曳引車,分別載運悅城公司委託 清運之無機性污泥9.51公噸,以及華映公司委託清運無機性 污泥20.66 公噸,先駛往常盛公司廠區內暫作停靠,再依戌 ○○之指示,將上開廢棄物原車載運至和成公司廠區污泥貯 存槽傾倒,並於同日上午10時20分,在和成公司廠區內經警 查獲,現由桃園地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519 號案件審理中。四、常盛公司及和成公司於101 年2 月13日為警查獲後,S○○ 、T○○、F○○、戌○○、X○○、亥○○、R○○、E ○○、辛○○,均明知常盛公司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 應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 物,且均知悉和成公司未向主管機關申請領有廢棄物清除、 處理許可文件,依法不得從事廢棄物之貯存、清除、處理業 務,又與附表四、五所示之人,共同基於非法貯存、清除、 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由S○○指示T○○,T ○○再指派亥○○,於101 年2 月13日以後,夜間在常盛公 司廠區內攪拌貯坑內未經處理之一般事業廢棄物,由辛○○ 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之營業大貨車至常盛公司,亥○○挖 取貯坑內未經處理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至辛○○上開車輛 車斗,辛○○再載運至和成公司貯坑內傾倒,並由X○○指 派E○○,負責聯繫U○○於附表六所示之時間,以附表六 所示之方式,至常盛公司載運如附表六所示之未經處理之一 般事業廢棄物至和成公司貯坑內傾倒,另丁○○、戊○○與 郭瑋玲,於附表四所示之時間,以附表四所示之方式,指派 如附表四所示之辰○○、I○○,駕駛如附表四所示之車輛 ,至華映公司事業單位,載運如附表四所示重量之污泥前往 常盛公司,以及丑○○、巳○○於附表五所示之時間,以附 表五所示之方式,指派如附表五所示之Y○○,駕駛如附表 五所示之車輛,至悅城公司事業單位,載運如附表五所示重 量之污泥前往常盛公司,S○○即指派戌○○於常盛公司過 磅處,指示前開司機於常盛公司短暫停留而未卸下所載運之



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戌○○並受S○○、F○○指示,虛 偽登載於業務上所掌之成品出廠紀錄表及成品磅單交付予上 開司機,由上開司機將廢棄物原車載往和成公司貯坑內傾倒 ,並交付虛偽之成品出廠紀錄表及成品磅單予R○○或E○ ○收受以行使之。而為掩飾上開非法清理廢棄物之行為,S ○○、F○○、T○○、X○○及戌○○共同基於申報不實 之犯意連絡,由S○○、F○○及T○○指示X○○或戌○ ○,於上開犯罪事實所示之期間,將前開收受未經處理之一 般事業廢棄物污泥,偽稱已經處理,而上網向桃園縣環保局 申報收受污泥之日期、完成處理日期、完成重量等,R○○ 或E○○則受S○○、F○○之指示,將前開收受常盛公司 未經處理之廢棄物,偽稱為原物料,而上網向桃園縣環保局 申報收受常盛公司已處理過之其他土類,以及丁○○指示戊 ○○、丑○○指示不知情之何湘怡,將原車載運廢棄物至和 成公司傾倒,偽稱已依規定將廢棄物載往常盛公司完成清除 行為,而上網向桃園縣環保局申報,均足以生損害於廢棄物 產生之事業端、桃園縣環保局對於主管監督轄內乙級廢棄物 處理機構產品流向及清除機構載運廢棄物流向之正確性。其 後S○○、F○○、T○○、X○○、戌○○、亥○○、R ○○、E○○、辛○○再承前犯意,與V○○、K○○、f ○○、a○○、天○○及少年廖○○(84年8 月生,年籍詳 卷,所涉非行另經桃園地院少年法庭以102 年度少護字第86 0 號裁定交付保護管束,E○○、V○○均知悉廖○○為少 年)共同基於非法貯存、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之 犯意聯絡,而為下列行為:
㈠h○○於101 年2 月間離開後,C○○經由他人介紹認識b ○○,C○○即告知整個不法貯存、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 棄物污泥之犯罪模式,並約定朋分不法利益,由b○○負責 運輸部分,C○○、e○○、b○○即再沿用上開勁發企業 社與熠明公司簽訂之買賣合約書,形式上係由勁發企業社以 每噸20元向熠明公司購買土方及級配料,實質上則係由和成 公司支付處理費予勁發企業社,由勁發企業社收取堆置於和 成公司之常盛公司未經處理之一般事業廢棄物,C○○、e ○○、b○○、d○○(b○○之子)、c○○(已於103 年1 月23日死亡,並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子○○、宇○ ○、G○○、g○○、黃○○(子○○、宇○○、G○○、 g○○、黃○○所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另經本院以協 商程序而為判決)、黃貴棋吳孟淵李宥閩周凱煌、尹 致強、鄭志宏黃貴棋吳孟淵李宥閩周凱煌尹致強鄭志宏所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均經彰化地檢署檢察



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均知悉和成公司未向主管機關申請領 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依法不得從事廢棄物之貯存 、清除、處理業務,竟與前開常盛及和成公司之員工共同基 於非法貯存、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之犯意聯絡, C○○、e○○、b○○、子○○並基於提供土地堆置一般 事業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由C○○與V○○聯繫車輛載運廢 棄物事宜後,C○○再轉知b○○,b○○或其指派之d○ ○或沅順物流公司車隊之尹致強吳孟淵等人駕駛曳引車至 和成公司,由天○○擔任和成公司警衛,遙控曳引車進場, V○○擔任過磅並指揮曳引車進廠裝載污泥事宜,廖○○開 立磅單、f○○、a○○則分別擔任怪手司機,負責將和成 公司貯坑內之廢棄物挖取至上開司機駕駛之曳引車輛,K○ ○則負責現場把風是否有警方監控,b○○、d○○、尹致 強、吳孟淵等人再將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載運至周厝崙段 621 地號土地傾倒,共計200 台,每車載運24公噸。其後因 周厝崙段621 地號土地無法再貯存、堆置,C○○、e○○ 即承前犯意,將堆置在周厝崙段621 地號土地之廢棄物,僱 用不知情之司機駕車載運至南投縣竹山鎮○○段0000○0000 ○0000○0000地號土地及彰化縣埤頭鄉農會承租彰化縣埤頭 鄉○○段000 ○000 地號、稻香段710 、711 、712 、713 、713-1 、713-2 、713-3 、713-4 、713-5 地號土地堆置 ,並推由b○○再尋得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承租彰化縣溪州 鄉○○○段000 ○00地號土地之不知情承租人J○○,C○ ○指示子○○以佑忠企業社(址設於雲林縣麥寮鄉○○路00 號1 樓之1 )與不知情之J○○於101 年10月15日簽訂委託 契約書,並由b○○為見證人,形式上為J○○委由佑忠企 業社進行土壤改良增加肥份,期間自101 年10月16日起至 102 年10月15日止,實則欲以該土地堆置自和成公司載運而 來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另於101 年10月16日,再由子○○以 佑忠企業社名義與勁發企業社簽訂買賣契約書,以預備被查 獲時將來源供出係來自勁發企業社,而經C○○與V○○聯 繫載運業廢棄物污泥事宜後,即由b○○或委託黃貴棋、吳 孟淵、李宥閩周凱煌尹致強鄭志宏於如附表七所示之 時間,駕駛如附表七所示之曳引車輛至和成公司,或由b○ ○指示d○○或透過子○○或無線電傳話,由宇○○、G○ ○、g○○、黃○○,於如附表七所示之時間,駕駛如附表 七所示之曳引車輛至和成公司,並由天○○擔任和成公司警 衛,遙控曳引車進場,V○○擔任過磅並指揮曳引車進廠裝 載污泥事宜,廖○○開立磅單,f○○、a○○分別擔任怪 手司機,將堆置於和成公司之常盛公司未經處理之一般事業



廢棄物挖取至上開司機之曳引車,K○○負責現場把風是否 有警方監控,上開司機再載運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至○○○ 段000 ○00地號傾倒,b○○並指派c○○在現場堤防上把 風以防遭跟蹤情蒐,載運完畢後,V○○即彙整噸數告知R ○○或經由E○○轉知R○○,由R○○或委由E○○將處 理費及運費交付予C○○。
㈡h○○、玄○○與甲○○以宙○○之妻即不知情之田惠平名 義,成立韋國企業社(址設南投縣南投市○○里○○路000 號之27號1 樓),以宙○○對外為負責人,3 人則退居幕後 為實際負責人,並承租南投縣南投市○○段00000 ○00000 ○000 地號土地,欲以韋國企業社名義自他處收取廢棄物以 賺取處理費為經營模式,由h○○、玄○○負責接洽廢棄物 來源,甲○○負責財務並僱用j○○為韋國企業社之會計及 負責現場收單,且與宙○○在現場清洗進出車輛之輪胎,而 於101 年6 月間某日,S○○與F○○至韋國企業社中興工 務所與玄○○、h○○商討,由韋國企業社將和成公司堆置 之常盛公司未經處理之一般事業廢棄物載運至○○段00000 ○00000 ○000 地號土地堆置,和成公司每公噸支付韋國企 業社含運費850 元事宜後,S○○、V○○、F○○、天○ ○、T○○、戌○○、X○○、亥○○、R○○、E○○、 辛○○、K○○、f○○、a○○、廖○○與h○○、甲○ ○、玄○○、宙○○、j○○、地○○、N○○、O○○與 數名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司機,均知悉和成公司、韋國企業 社未向主管機關申請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依法 不得從事廢棄物之貯存、清除、處理業務,竟共同基於非法 貯存、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之犯意聯絡,h○○ 、甲○○、玄○○、宙○○、j○○並基於提供土地堆置一 般事業廢棄物之犯意聯絡,A○○則承前幫助之犯意,同意 由S○○、F○○以其名義成立九福園藝企業社,再由F○ ○以九福園藝企業社之名義與韋國企業社簽訂買賣契約書, 形式上係由韋國企業社向九福園藝企業社購買有機肥料土方 ,用以躲避查緝,實質上係和成公司將所堆置常盛公司未經 處理之一般事業廢棄物載往韋國企業社提供之內興段792-2 、793-2 及794 地號土地堆置,由h○○委託金蔦企業社址設苗栗縣通霄鎮○○里00鄰00號1 樓)實際負責人地○○ 負責運輸,經V○○與地○○聯絡廢棄物載運事宜後,地○ ○再聯絡N○○、O○○或數名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司機, 於附表八所示之時間,駕駛如附表八所示之聯結車至和成公 司,由天○○擔任和成公司警衛,遙控聯結車進場,V○○ 擔任過磅並指揮聯結車進廠裝載污泥事宜,廖○○開立磅單



,f○○、a○○擔任怪手司機,將堆置於和成公司之一般 事業廢棄物挖取至地○○、N○○、O○○等人之聯結車上 ,K○○責負責現場把風是否有警方監控,地○○、N○○ 、O○○等人即自和成公司載運如附表八所示噸數之廢棄物 至○○段00000 ○00000 ○000 地號土地傾倒,載運完畢後 ,韋國企業社共分3 次請款,第1 次由h○○、甲○○、玄 ○○一同至和成公司向S○○、F○○請款,第2 次先由h ○○與F○○聯絡後,由玄○○至和成公司向S○○、F○ ○請款,玄○○再於同日晚間轉交予甲○○,第3 次則由甲 ○○電話聯絡F○○後,至和成公司向R○○領取。五、案經桃園縣環境保護局函送、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員林 分局、北斗分局、芳苑分局報請,及億豐公司訴由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及追加起訴。
理 由
一、被告未○○、巳○○、V○○、E○○所犯為死刑、無期徒 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 件以外之罪,並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 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二、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未○○、巳○○、V○○及E○○ 於本院程序中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248 頁背面),並 有附表一至四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足認被告未○○、巳○ ○、V○○及E○○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被 告4 人所涉非法處理廢棄物犯行部分,均事證明確,堪以認 定。再按修正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70條第1 項所定,成年 人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罪,除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 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外,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係對被 害人為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之特殊要件予以加重處罰,乃 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屬刑法分則加重 之性質。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罪而依該項規定加重其 刑者,固不以其明知被害人為兒童及少年為必要,但仍須證 明該成年人有對兒童及少年犯罪之不確定故意,亦即該成年 人須預見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且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並不 違背其本意,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5731號、 99年度臺上字277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本案廖○○係84 年8 月生,於案發當時為未滿18歲之少年,有其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見彰化地檢署偵字第2521號卷㈣第18 9 頁),而據證人即共同被告V○○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廖 ○○也有在和成公司打工,做了約半年左右,有時候E○○ 會直接把他的薪水交給其,其再拿給他,廖○○差不多晚上



11點到和成公司,其會叫他拿磅單給司機,有時候其很忙, 也會叫他幫忙打磅單,廖○○當時是穿制服及背書包,看到 他的人都知道他是高中生等語(見本院卷㈩第97頁背面至11 0 頁),顯見廖○○於案發時僅約16、17歲,而於工作期間 又穿有高職制服及背書包,被告V○○、E○○應可輕易得 知廖○○為未滿18歲之少年,足認被告V○○、E○○就犯 罪事實欄四所示犯行部分,合於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罪之要 件甚明。
三、論罪科刑:
㈠按廢棄物清理法所稱廢棄物,分下列二種:⒈一般廢棄物: 由家戶或其他非事業所產生之垃圾、糞尿、動物屍體等足以 污染環境衛生之固體或液體廢棄物;⒉事業廢棄物:⑴有害 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 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廢棄物。⑵一般事業廢棄 物:由事業所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從事廢棄 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 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廢棄物清理 法第2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廢棄物清 理法第46條第4 款所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計有貯存、 清除及處理三者。就事業廢棄物而言,其中所謂貯存,係指 事業廢棄物於清除、處理前,放置於特定地點或貯存容器、 設施內之行為,清除則指事業廢棄物之收集、運輸行為。至 處理則包含⑴中間處理:指事業廢棄物在最終處置或再利用 前,以物理、化學、生物、熱處理或其他處理方法,改變其 物理、化學、生物特性或成分,達成分離、減積、去毒、固 化或安定之行為。⑵最終處置:指衛生掩埋、封閉掩埋、安 定掩埋或海洋棄置事業廢棄物之行為。⑶再利用:指事業產 生之事業廢棄物自行、販賣、轉讓或委託做為原料、材料、 燃料、填土或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用途行為 ,並應符合其規定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布之事業廢棄物 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 條第1 款、第2 款、第3 款規定甚明。次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 款所稱「未經主 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者」,所欲規範者 應在於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即提供土地供回填、堆置廢棄物 之行為,不論提供土地係供自己或他人回填、堆置廢棄物, 均應處罰,非謂該款僅規定處罰提供土地供他人回填、堆置 廢棄物而言,否則任意提供土地供自己回填、堆置廢棄物, 造成污染,卻無法處罰,當非該法為改善環境衛生,維護國 民健康之立法目的(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5174號判決要



旨可參)。又按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從事廢棄 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 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又被告行 為時同法(95年5 月30日修正公布僅刪除第2 項)第46條第 4 款規定「未依第41條第1 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 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 、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上開對行 為人之刑事處罰規定,包括未申請核發許可從事廢棄物清除 、處理機構,與未申請核發許可之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 務者(包括自然人),此由該條款規定之前後段及同法第47 條規定: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 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1 項、第2 項之罪者,除處罰 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罰金之規定觀之,可知 未領有許可文件之自然人從事業務者亦屬同條第1 項處罰之 主體,並非限於經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理機構始得為處 罰之主體。即自然人之從事業務者,未依該法第41條第1 項 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 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 清除、處理廢棄物者,均包括在內(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 第6443號判決要旨可參)。再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 係規定「未依第41條第1 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 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 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者,處「1 年 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 萬元以下罰金」 ,並未以「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 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為該罪之構成要件。至廢棄 物清理法第47條規定「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 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2 條之罪者, 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係就從業人員等因執行業務而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5 條至第46條之行為時,併處罰其業務主(事業主)之兩罰規 定,對於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之違法行為,既處罰實際行為 之從業人員,並罰其業務主。按業務主為事業之主體者,應 負擔其所屬從業人員於執行業務時,不為違法行為之注意義 務,是處罰其業務主乃罰其怠於使從業人員不為此種犯罪行 為之監督義務。故兩罰規定,就同一犯罪,既處罰行為人, 又處罰業務主,無關責任轉嫁問題,從業人員係就其自己之 違法行為負責,而業務主則係就其所屬從業人員關於業務上 之違法行為,負業務主監督不周之責任,從業人員及業務主



就其各自犯罪構成要件負其責任。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之規 定,係以業務主為處罰對象;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該法第 45條至第46條之罪者,仍依各該條規定處罰之,並無廢棄物 清理法第47條之適用(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4536號判決 要旨足參)。
㈡按行政院環保署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6 項、第31條第 1 項第2 款及第31條第4 項,於96年2 月27日以環署廢字第 0000000000F 號函,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 、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 、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略以:「一、公告以網路傳 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 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以下簡稱指定公告事業)及清除、處 理、再利用指定公告事業所產生之廢棄物者,應以本公告及 中央主管機關網路傳輸申報系統(網址:http://waste.epa .gov.tw)所定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連線申報。二、指定公告事業屬廢棄物產生者或再 利用者應申報項目、內容、頻率及方式:(一)基線資料之 申報:⒈基線資料之申報包含申報事業基本資料、原物料使 用量及產品產量或營運狀況資料、事業廢棄物之種類及描述 、數量及清理方式、再生資源項目、數量及回收再利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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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琨鼎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偉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成綠材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泓展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常盛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凱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健銘環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