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2年度,352號
CHDM,102,訴,352,2014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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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352號
                   102年度訴字第81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清彬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楊玉珍律師
      洪松林律師
被   告 洪俊郎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鼎鈞律師
      陳銘傑律師
被   告 陳武雄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劉憲璋律師
被   告 昶達土木包工業
兼 代表人 黃鉦揮
被   告 陳尚圓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淵源律師
被   告 陳宗壁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俊雄律師
被   告 林水河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鄭弘明律師
      張仕融律師
      楊佳勳律師
被   告 彰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麗娟
被   告 謝宗哲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俊昇律師
      陳世煌律師
被   告 權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林冬戶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春榮律師
被   告 伍益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明珠
被   告 陳炳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高進棖律師
被   告 楊克銘
      長瓏土木包工業
兼 代表人 林安鎮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呂勝賢律師
被   告 巨安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楷恩
被   告 宸毅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詹和諺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李淵源律師
被   告 洪堯慶
      裕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追加起訴書誤載為裕緯營
兼 代表人 莊士槤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鐘為盛律師
被   告 五運土木包工業
兼 代表人 鐘坤芳(追加起訴書誤載為鍾坤芳)
被   告 鐘友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高進棖律師
被   告 展鋐營造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向春梅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律師
      黃俊昇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
度偵字第5791號、102 年度偵字第591 、1609、1768號)及追加
起訴(102 年度偵字第5139、5398、55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辛○○犯附表一編號3 、4 、7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 號3 、4 、7 主文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拾月,褫奪公權陸年,沒收部分併執 行之。其餘如附表二編號1 至11、13至18、24、25所示被訴 部分,均無罪。
二、寅○○犯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 主文欄 所示之刑。其餘如附表二編號1 、3 、7 、10所示被訴部分 ,均無罪。




三、地○○犯附表一編號2 至13、15至1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 一編號2 至13、15至18主文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 附表一編號2 至9 、12、16、17所示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 刑柒年;附表一編號10、11、13、15、18所示主刑部分應執 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褫奪公權貳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其餘如附表二編號 1 至6 、8 、9 、11、12、14至22、25所示被訴部分,均無 罪。
四、昶達土木包工業犯附表一編號14、1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 一編號14、18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 。其餘如附表二編號1 、12、13、20、23至25所示被訴部分 ,均無罪。
五、黃○○犯附表一編號15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5主文欄 所示之刑。
六、亥○○犯附表一編號10、14至16、1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 一編號10、14至16、18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 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餘如附 表二編號1 至3 、6 、12、13、18至20、23、25所示被訴部 分,均無罪。
七、戌○○犯附表一編號2 、5 、6 、8 、16、17所示之罪,各 處如附表一編號2 、5 、6 、8 、16、17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其餘如附表二編號3 、6 、12、20所 示被訴部分,均無罪。
八、丙○○犯附表一編號2 、5 、6 、1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 一編號2 、5 、6 、12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 年陸月。其餘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被訴部分,無罪。九、彰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犯附表一編號6 、11所示之罪,各處 如附表一編號6 、11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 拾伍萬元。其餘如附表二編號6 所示被訴部分,無罪。十、E○○犯附表一編號6 、1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6 、11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餘如附表二編號6 所示被訴部 分,無罪。
十一、權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犯附表一編號10、17所示之罪,各 處如附表一編號10、17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 幣貳拾伍萬元。其餘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被訴部分,無罪 。
十二、丁○○犯附表一編號8 、10、1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 編號8 、10、17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餘如附表二編



號3 所示被訴部分,無罪。
十三、伍益營造有限公司犯附表一編號2 、5 、9 所示之罪,各 處如附表一編號2 、5 、9 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 新臺幣肆拾萬元。其餘如附表二編號15至17、20、22所示 被訴部分,均無罪。
十四、宇○犯附表一編號2 、5 、9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 號2 、5 、9 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餘如附表二 編號15至17、20、22所示被訴部分,均無罪。十五、長瓏土木包工業犯附表一編號13、1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 表一編號13、18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伍 萬元。其餘如附表二編號3 、13、21所示被訴部分,均無 罪。
十六、己○○犯附表一編號11、13、1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 編號11、13、18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餘如附表二編 號3 、21所示被訴部分,均無罪。
十七、巨安營造有限公司犯附表一編號8 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 編號8 主文欄所示之刑。
十八、宸毅營造有限公司犯附表一編號15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 編號15主文欄所示之刑。
十九、卯○○犯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2主文 欄所示之刑。其餘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被訴部分,無罪。二十、展鋐營造有限公司犯附表一編號18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 編號18主文欄所示之刑。其餘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被訴部 分,無罪。
二一、甲○○犯附表一編號18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8主文 欄所示之刑。其餘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被訴部分,無罪。二二、A○○、未○○、裕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五運土木包工 業、J○○、I○,均無罪。
犯罪事實
一、辛○○自民國95年3 月1 日起至102 年2 月4 日止,擔任彰 化縣芳苑鄉公所(下稱芳苑鄉公所)鄉長,負責綜理鄉政, 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機關,並負有主管、督導承辦公共工 程之採購(即芳苑鄉公所設計、招標、施工、驗收及付款等 公共工程發包、興建事項)等職權,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 治團體所屬機關,且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公共工程採購事務而 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寅○○則自95年5 月1 日起, 擔任芳苑鄉公所主任秘書,承鄉長之命,處理鄉政,係依法 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



員。
二、芳苑鄉公所於100 年8 月31日上午9 時40分許(起訴書誤載 為下午2 時許),辦理「新生村道路護欄改善工程」(以下 簡稱A1工程)第2 次開標,因亥○○欲以昶達土木包工業之 名義標得A1工程,乃由其父地○○先於當日上午8 時12分許 ,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寅○○使用之門號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向寅○○表示拜託,寅○○明知機關 辦理公開招標時,不得於開標前洩漏領標廠商之家數,且此 為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竟基於洩漏關於中 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之犯意,於A1工程開標前之同 日上午8 時57、58分許,在芳苑鄉公所前,將A1工程有另1 家廠商領標之消息,當面告知地○○之子亥○○,而洩漏該 工程領標廠商家數予亥○○知悉。
三、「王功及永興養殖區道路改善工程」(以下簡稱A7工程): ㈠芳苑鄉公所將於101 年6 月6 日上午9 時40分許,辦理A7工 程之開標事宜,伍益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伍益營造)實際負 責人宇○有意標得前述工程,為使伍益營造順利標得A7工程 ,避免其他廠商參加投標競價,有礙伍益營造得標,地○○ 、戌○○、丙○○、宇○竟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 取不當利益,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之犯意聯絡,先由地○ ○於101 年6 月3 日下午7 時9 分及同年6 月5 日下午4 時 26分,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與凱登營 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登營造)實際負責人D○○( 登記負責人為蔡一郎)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聯繫並約定見面後,地○○即前往彰化縣二林鎮○○街000 號D○○住處,當面對D○○表示不要投標A7工程,其等如 順利圍標後會支付新臺幣(下同)3 千元之補貼費用等語, 與D○○達成協議,使有投標意願之凱登營造不為A7工程之 投標,D○○於A7工程開標當日即未前往芳苑鄉公所投標。 復由地○○、戌○○、丙○○接續於101 年6 月6 日上午前 往芳苑鄉公所會合,見有意投標、姓名不詳之成年廠商代表 ,即以3 千元至5 千元不等之代價,與各該廠商代表達成協 議而不為A7工程之投標,各該廠商代表收受地○○、戌○○ 交付之代價後,即不為A7工程之投標。嗣A7工程於當日開標 結果,果由伍益營造以最低價得標。
㈡詎伍益營造得標後,辛○○、地○○竟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 程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由地○○於101 年6 月12日上午11 時11分,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伍益營造員工陳雅 鈴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與宇○見面之時、 地,地○○並依約於同日中午12時許,前往彰化縣埤頭鄉「



合興宮」與宇○見面後,兩人共同前往彰化縣埤頭鄉之「福 鮮城」用餐,用餐期間,宇○將A7工程回扣及圍標費用共19 萬元當場交予地○○。地○○取得該筆款項後,於同日下午 3 時50分,以00-0000000號電話與辛○○之司機庚○○持用 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見面,庚○○即於該日下 午4 時3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辛 ○○,前往地○○位於彰化縣芳苑鄉斗苑路三合段102 巷之 住處,抵達後由辛○○單獨進入地○○住處,地○○扣除圍 標費用9 萬元後,將剩餘之10萬元回扣現金交付予辛○○, 辛○○即予收下而收受回扣。
四、芳苑鄉公所於101 年9 月18日上午9 時40分許,辦理「路上 北農地重劃區芳興段329 地號農地改善工程」及「路上北重 劃區芳崎段428 、358 地號道路改善工程」(以下簡稱A9工 程)之開標事宜,該工程開標結果,由伍益營造以最低價得 標。詎伍益營造得標後,辛○○、地○○竟共同基於經辦公 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由地○○於101 年9 月20日中 午12時21分53秒、下午1 時42分26秒,以持用之門號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與伍益營造員工陳雅鈴聯繫與宇○見面之時 、地,嗣地○○即依約於同年9 月20日下午2 時許,前往彰 化縣埤頭鄉宇○之女天○○任職之坤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坤穎公司)與宇○見面,再共同前往彰化縣埤頭鄉之「 福鮮城」用餐,用餐期間,宇○將工程回扣10萬8 千元交付 予地○○。地○○取得該筆款項後,即於同日下午2 時48分 40秒,以上開其所持用之門號行動電話與辛○○之司機庚○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見面,庚○○即於 同日下午2 時5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 前搭載辛○○前往地○○位於彰化縣芳苑鄉斗苑路三合段 102 巷之住處,到達後由辛○○單獨進入地○○住處,地○ ○將所收取之前述工程回扣當面交付予辛○○,辛○○即予 收下而收受回扣。
五、芳苑鄉公所將於101 年10月11日上午9 時40分許,辦理「芳 苑鄉文津等4 村道路改善工程」(以下簡稱A10 工程)之開 標事宜,伍益營造實際負責人宇○有意標得該工程,為順利 得標,避免其他廠商參加投標競價,竟與地○○、戌○○、 丙○○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以協議 使廠商不為投標之犯意聯絡,推由地○○於開標前,向權洋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權洋營造)負責人丁○○表示不要 投標A10 工程,而與丁○○達成協議,使權洋營造不為A10 工程之投標。再由地○○、戌○○、丙○○接續於A10 工程 開標日上午前往芳苑鄉公所前,見有意投標之凱登營造代表



D○○到場欲參與投標,即由地○○、丙○○上前攔阻,答 應補貼D○○相關文件費用,而與D○○達成協議,使凱登 營造不為A10 工程之投標。嗣A10 工程於當日開標結果,果 由伍益營造順利得標。
六、「彰化縣福興地區區域性垃圾聯合處理廠泰利、天秤颱風災 害修繕工程」(以下簡稱A13 工程):
㈠芳苑鄉公所擬於101 年12月21日上午9 時40分辦理A13 工程 第1 次公開招標,彰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彰原營造) 實際負責人E○○有意標得該工程,為使彰原營造順利得標 ,避免其他廠商參加投標競價,乃與地○○、戌○○、丙○ ○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以協議使廠 商不為投標之犯意聯絡,由地○○於101 年12月19日上午7 時32分2 秒打電話要求丙○○「你處理『坤芳』一下」,復 由丙○○前往J○○住處,要求J○○不要投標該工程,而 與J○○達成協議,使其所屬之廠商不為A13 工程之投標。 又為確保彰原營造能順利得標,再由地○○、戌○○、丙○ ○於開標日上午前往芳苑鄉公所會合,然因巨安營造有限公 司(下稱巨安營造)實際負責人丁○○堅持參與投標,彰原 營造乃未投遞標單,該次投標僅有巨安營造投標,因投標廠 商未達三家而流標。嗣芳苑鄉公所再於101 年12月27日上午 9 時40分辦理第2 次公開招標,此次則僅有彰原營造投標, 乃由彰原營造順利得標。
㈡彰原營造得標後,辛○○、地○○竟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 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由地○○於102 年1 月4 日下午1 時 6 分46秒、2 時25分59秒,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 E○○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E○○即於 同日下午2 時38分許,前往地○○位於彰化縣芳苑鄉斗苑路 三合段102 巷之住處交付A13 工程回扣45萬元,地○○取得 該筆款項後,於同日下午3 時許,駕車前往芳苑鄉公所前與 辛○○見面,兩人見面後,由辛○○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地○○,行駛在芳苑鄉公所附近,地○○ 在車上將所收取之回扣45萬元現金交付予辛○○後下車。嗣 於同日下午3 時10分許,經調查站人員當場查獲,並扣得辛 ○○收取之回扣45萬元而查悉上情。
七、芳苑鄉公所將於99年12月2 日上午10時許,辦理「崙腳等5 村道路改善工程」(以下簡稱A1-1工程)之開標事宜,巨安 營造(登記負責人為林楷恩)實際負責人丁○○有意以巨安 營造之名義標得該工程,為使巨安營造順利得標,避免其他 廠商參加投標競價,竟與地○○、戌○○共同基於意圖影響 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競爭之



犯意聯絡,地○○、戌○○、丁○○於開標當日上午均前往 芳苑鄉公所,見有意投標之榮吉土木包工業代表卯○○來到 芳苑鄉公所時,即由地○○出面向卯○○表示不要與巨安營 造競爭,而與卯○○達成協議,使有投標意願之榮吉土木包 工業不為A1-1工程價格之競爭。嗣A1-1工程於當日開標結果 ,果由巨安營造以最低價得標。
八、芳苑鄉公所將於99年12月13日上午10時許,辦理「信義村道 路改善工程」(以下簡稱A2-1工程)第2 次公開招標,伍益 營造實際負責人宇○有意標得該工程,為使伍益營造順利標 得A2-1工程,避免其他廠商參加投標競價,有礙伍益營造得 標,竟與地○○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 ,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之犯意聯絡,推由地○○於開標當 天上午前往芳苑鄉公所,見有意投標、姓名不詳之成年廠商 代表,即以3 千元至5 千元不等之代價,與該廠商代表達成 協議而不為A2-1工程之投標,該廠商代表收受地○○交付之 款項後,即不為A2-1工程之投標。嗣A2-1工程於當天開標結 果,因僅有伍益營造1 家廠商參與投標,而由伍益營造順利 得標。
九、地○○及亥○○得知芳苑鄉公所將於100 年8 月19日上午9 時40分時許,辦理「漢寶養殖區進排水及舊海堤道路改善工 程」(以下簡稱A13-1 工程)之開標事宜,並有意以權洋營 造之名義投標該工程,為順利得標,竟與戌○○(未據起訴 )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 名義投標之犯意聯絡,由地○○與權洋營造代表人丁○○商 議,欲借用無投標意願之權洋營造名義投標,允諾願支付以 得標價格計算3.5 %之金額補其貼營利事業所得稅,且如下 游廠商以權洋營造名義開立發票總額不足決標金額者,願意 就差額部分補貼5 %營業稅,經丁○○應允後,丁○○亦基 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 義投標之犯意,同意借用權洋營造之名義參加投標,並由丁 ○○自行上網領取電子標單,備妥投標所需資料並蓋用公司 大小章後,由戌○○於100 年8 月19日上午前往丁○○住處 拿取投標資料後,再與地○○共同前往芳苑鄉公所參與投標 。嗣A13-1 工程於前述期日開標結果,由權洋營造以最低價 得標。
十、「永興養殖區2 號水門第一南北進排水路改善工程」(以下 簡稱A14 工程):
㈠芳苑鄉公所將於100 年8 月18日上午9 時40分許,辦理A14 工程第1 次公開招標,地○○有意向彰原營造借用名義標得 該工程,竟與己○○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



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之犯意聯絡,由地○○要求己○ ○出面與彰原營造實際負責人E○○商議,欲借用無投標意 願之彰原營造名義投標,並允諾日後願支付以得標金額計算 3.5 %之金額補貼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且如下游廠商以彰原 營造名義開立發票總額不足決標金額者,願意就差額部分補 貼5 %之營業稅,E○○應允後,亦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 及獲取不當利益,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投標之犯意,同意 借用彰原營造之名義參加投標,然因A14 工程第1 次開標當 日有首富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首富營造)、健城營造有限公 司(下稱健城營造)參與投標,地○○恐無法順利得標,遂 未以彰原營造名義投遞標單,嗣A14 工程於當日開標結果, 因投標廠商未達3 家而流標。芳苑鄉公所乃公告於同年8 月 24日上午9 時40分許,再辦理A14 工程第2 次公開招標,地 ○○、己○○持所借得之彰原營造名義投標,並由己○○代 表彰原營造投標。
㈡地○○為確保彰原營造能順利得標,復與丙○○、卯○○共 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以協議使廠商不 為投標之犯意聯絡,推由地○○、丙○○於100 年8 月24日 A14 工程第2 次開標當日上午前往芳苑鄉公所會合,見有意 投標、姓名不詳之成年廠商代表,即以不詳代價,與該廠商 代表達成協議而不為A14 工程之投標,該廠商代表收受地○ ○交付之代價後,即不為A14 工程之投標。嗣該工程於當日 第2 次開標結果,因僅有彰原營造1 家廠商投標而順利得標 。
十一、地○○得知芳苑鄉公所將於100 年11月23日上午9 時40分 許,辦理「100FR0000-000 下埤腳農路改善工程」(以下簡 稱A28 工程)之開標事宜,且獲悉宇○有意以伍益營造之名 義標得該工程,為使伍益營造順利得標,避免參加投標之合 格廠商家數未達3 家而流標,竟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 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之犯意,由地○○於100 年11月22日下午2 時28分47秒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與己○○聯繫,向長瓏土木包工業代表人己○○借用無投標 意願之長瓏土木包工業名義陪標,己○○應允後,亦基於意 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投 標之犯意,同意借用長瓏土木包工業之名義參加投標,並於 同日下午6 時21分6 秒上網領取電子標單,及自行支付押標 金及填寫標單、備妥投標所需資料並蓋用公司大小章後,於 100 年11月23日上午前往芳苑鄉公所參與投標。嗣A28 工程 於當日開標結果,果由伍益營造順利得標。
十二、地○○(未據起訴)得知芳苑鄉公所將於100 年12月6 日



上午9 時40分許,辦理「100FR0000-000 彰121-1 支線農路 改善工程」(以下簡稱A31 工程)開標,因J○○(J○○ 被訴部分經本院認定為無罪,詳後述)之兄K○○表示希望 由J○○之五運土木包工業得標施作,地○○遂答應K○○ 之請求,為避免投標廠商家數不足而流標,乃向昶達土木包 工業合夥人亥○○借用無投標意願之昶達土木包工業名義陪 標,詎亥○○竟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容 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投標之犯意,同意借用昶達土木包工業 之名義參加投標,地○○並於100 年12月5 日下午1 時4 分 54秒,撥打電話向J○○之兄I○借用19萬1 千元,I○應 允後,由亥○○於同日前往取款,作為昶達土木包工業投標 A31 工程所需繳納之押標金,再由亥○○自行填寫標單、備 妥投標所需資料後參與投標。嗣A31 工程於當日開標結果, 由五運土木包工業順利得標。
十三、「永興養殖區2 號水門第一南北進排水路改善工程(二) 」(以下簡稱A48 工程):
㈠芳苑鄉公所將於101 年6 月8 日上午9 時40分許,辦理A48 工程之開標事宜,地○○及亥○○有意標得該工程,竟共同 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借用他人名義投標 之犯意聯絡,於該工程101 年5 月29日公開招標後至同年6 月初某日間,推由亥○○與宸毅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宸毅營 造;登記負責人為詹和諺)實際負責人黃○○商議,欲借用 無投標意願之宸毅營造名義投標,經黃○○應允後,亦基於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 投標之犯意,於該工程開標日前數日,在彰化縣鹿港鎮○○ 里○○0 巷00號,將宸毅營造之大小章交付予亥○○使用, 容許地○○、亥○○借用宸毅營造之名義參加投標,嗣即由 地○○、亥○○父子自行支付押標金,由亥○○以宸毅營造 名義填寫標單、備妥投標所需資料及蓋用宸毅營造公司大小 章後參與投標。
㈡地○○、亥○○及戌○○為避免其他廠商參加投標競價,有 礙地○○及亥○○父子以宸毅營造名義順利標得A48 工程, 竟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以協議使廠 商不為投標之犯意聯絡,推由地○○於開標前,與J○○協 議,允諾支付其補貼費用,要求J○○所屬之營造廠商不要 投標該工程,達成協議後,J○○所屬之廠商於開標之日即 未前往投標。復由地○○、亥○○、戌○○接續於101 年6 月8 日上午前往芳苑鄉公所,見有意投標、姓名不詳之成年 廠商代表,即以3 千元至5 千元不等之代價,與該廠商代表 達成協議而不為A48 工程之投標,該廠商代表收受地○○交



付之代價後,即不為A48 工程之投標。嗣該工程於101 年6 月8 日上午9 時40分許之開標結果,果由宸毅營造以最低價 得標。
十四、芳苑鄉公所將於101 年7 月24日上午9 時40分時許,辦理 「芳苑鄉建平等7 村道路改善工程」(以下簡稱A50 工程) 第2 次公開招標,地○○、戌○○獲悉權洋營造代表人丁○ ○有意以權洋營造之名義標得該工程,為避免其他廠商參加 投標競價,有礙丁○○以權洋營造名義順利得標,地○○、 戌○○、丁○○竟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 益,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之犯意聯絡,由地○○、戌○○ 、丁○○於開標當天上午前往芳苑鄉公所,見有投標意願之 H○○到場欲進入公所內投標之際,即推由地○○、戌○○ 趨前攔阻,與H○○達成協議,使其所代表之廠商不為A50 工程之投標,H○○即未為該工程之投標。嗣該工程於當日 開標結果,因僅有權洋營造1 家廠商投標而順利得標。十五、地○○、亥○○得知芳苑鄉公所將於101 年7 月31日上午 9 時40分許,辦理「頂廍、路平及三成村道路側溝維護工程 」(以下簡稱A51 工程)」之開標事宜,地○○與昶達土木 包工業之合夥人亥○○有意以昶達土木包工業投標該工程, 為順利得標,竟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 ,而借用他人名義陪標之犯意聯絡,由地○○、亥○○於開 標前與長瓏土木包工業代表人己○○、展鋐營造代表人甲○ ○商議,欲借用無投標意願之長瓏土木包工業、展鋐營造名 義陪標,經己○○、甲○○應允後,兩人亦各基於意圖影響 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投標之犯 意,己○○同意借用長瓏土木包工業之名義參加投標,甲○ ○亦同意借用展鋐營造之名義參加投標,並由己○○、甲○ ○各自行上網領取電子標單,自行支付押標金及填寫標單、 備妥投標所需資料並蓋用公司大小章後,於101 年7 月31日 上午前往芳苑鄉公所參與投標。嗣A51 工程於前述期日開標 結果,由昶達土木包工業以最低價得標。
十六、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報告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主動簽分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一人犯數罪、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 各別犯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 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7 條第1 至 3 款、第26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檢察官原就被告 辛○○、寅○○、地○○、昶達土木包工業亥○○、戌○



○、丙○○、彰原營造、E○○、權洋營造、丁○○、伍益 營造、宇○、A○○、長瓏土木包工業、己○○等共16人違 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 352 號分案繫屬後,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又以被告 辛○○、地○○、亥○○、戌○○、丙○○、彰原營造、E ○○、權洋營造、丁○○、巨安營造、伍益營造、宇○、長 瓏土木包工業、己○○、昶達土木包工業、黃○○、宸毅營 造、卯○○、裕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裕緯營造)、未 ○○、五運土木包工業、J○○、I○、展鋐營造、甲○○ 等共25人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向本院追加起訴,經 核就被告辛○○、地○○、昶達土木包工業亥○○、戌○ ○、丙○○、彰原營造、E○○、權洋營造、丁○○、伍益 營造、宇○長瓏土木包工業、己○○等14人追加起訴部分 ,與前揭起訴部分,均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就被告 卯○○、未○○、J○○、I○等4 人追加起訴部分,則為 數人共犯一罪之相牽連案件。而按刑事訴訟法第7 條第2 款 所稱「共犯」,不以任意共犯為限,亦不分其為共同正犯、 教唆犯或從犯,即必要共犯,兩罰規定之兩受罰主體等亦屬 之(見陳樸生著刑事訴訟法實務再訂版第40頁),因此就被 告巨安營造、裕緯營造、五運土木包工業追加起訴起部分, 亦可認符合該條第2 款所定數人共犯一罪之情形。另就被告 黃○○、宸毅營造、展鋐營造、甲○○等4 人追加起訴起部 分,可認係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之情形,亦為相牽 連案件,檢察官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核與上開規定 並無不合,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二、又芳苑鄉公所於100 年8 月31日上午9 時40分許辦理之「新 生村道路護欄改善工程」標案,及於99年12月2 日上午10時 許辦理之「崙腳等5 村道路改善工程」標案,起訴書、追加 起訴書均將之簡稱為「A1工程」;另芳苑鄉公所於100 年11 月29日上午9 時40分許辦理之「建平等5 村道路改善工程」 標案,及於99年12月3 日上午10時許辦理之「信義村道路改 善工程」標案,起訴書、追加起訴書均將之簡稱為「A2工程 」,上開工程之代號簡稱均有重複,為避免混淆,爰將追加 起訴部分之「崙腳等5 村道路改善工程」簡稱改為「A1-1工 程」、「信義村道路改善工程」簡稱改為「A2-1工程」,先 予敘明。
三、審判範圍之確認:
㈠按犯罪事實有無起訴,應以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之記載 為準。本件檢察官就被告寅○○於犯罪事實欄五之(三)、 (十一)涉犯法條雖均未記載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



3 款之罪嫌,但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五之(三)已記載「辛○ ○、寅○○、地○○及亥○○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 扣之犯意聯絡」等語;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五之(十一)記載 「辛○○、寅○○及地○○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之犯意聯絡」等語,均已敘明被告寅○○就經辦公用工程 收取回扣部分與辛○○、地○○或亥○○等人有犯意聯絡, 堪認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五之(三)、(十一)就被告寅○○ 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行已經起訴,而在本院審理範圍 內。
㈡起訴書就被告辛○○於犯罪事實欄五之(十一)涉犯法條雖 未記載刑法第132 條第1 項之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嫌,但 起訴書就該次犯行已記載「辛○○及該公所內不詳職員共同 基於洩漏因經辦前述公用工程公開招標事宜而獲悉領標廠商 名單之國防以外應密秘消息之犯意聯絡,推由該公所職員將 前述已領取標單(有意參標系爭工程)之廠商名單告知地○ ○,地○○因而事先獲悉五運土木負責人J○○及不詳營造 公司負責人癸○○有意競標該工程」等語,堪認起訴書犯罪 事實欄五之(十一)就被告辛○○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之犯 行已經起訴,而在本院審理範圍內。
㈢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五之(一)一開始雖有提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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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權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彰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興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雄發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安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鋐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宸毅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石砂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伍益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