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2年度,139號
CHDM,102,訴,139,201408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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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1377號
                   102年度訴字第13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連輝
選任辯護人 陳漢洲律師
被   告 陳瓊森
選任辯護人 劉建成律師
被   告 鍾瑞洲
選任辯護人 劉安桓律師
      黃勃叡律師
被   告 郭首位
選任辯護人 王有民律師
      陳瑾瑜律師
被   告 陳昱彰
選任辯護人 李進建律師
被   告 朱莉莉
      全治國
      陳蓓祺
      吳曉麗
上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王有民律師
      陳瑾瑜律師
被   告 楊家琪
選任辯護人 劉安桓律師
      黃勃叡律師
被   告 涂景翔
指定辯護人 林家進律師
被   告 梁勝凱
      陳一男
      蔡秉峰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洪主雯律師
被   告 曾玉村
選任辯護人 謝祥揚律師
被   告 楊靜修
選任辯護人 李慶松律師
被   告 高毓儒
選任辯護人 尤伯祥律師
      洪明儒律師
被   告 姚筱君
選任辯護人 張繼準律師
被   告 王哲釧
選任辯護人 何志揚律師
被   告 吳晉祥
選任辯護人 曾怡靜律師
被   告 吳豐森
選任辯護人 黃紹文律師
被   告 吳忠信
選任辯護人 陳明暉律師
被   告 蔡仲尼
選任辯護人 武燕琳律師
被   告 周愛湘
選任辯護人 宋耀明律師
      凃榆政律師
被   告 楊弘任
選任辯護人 林開福律師
      張宏銘律師
被   告 呂水淵
選任辯護人 陳振吉律師
      林輝明律師
被   告 陳麗文
選任辯護人 趙惠如律師
被   告 張厚謙
被   告 廖俊旺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蕭智元律師
      陳隆律師
被   告 王升陽
選任辯護人 李文中律師
      簡祥紋律師
被   告 江柏輝
選任辯護人 呂紹凡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
偵字第6469、8980號)及追加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5427、
101年度偵字第1955、6256、10878、10880號),經本院合併審
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丁○○犯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洪連輝共同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及應於緩刑期內依檢察官之指揮參加法治教育參場次。
U○○共同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及應於緩刑期內依檢察官之指揮參加法治教育參場次。
郭首位共同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萬元,及應於緩刑期內依檢察官之指揮參加法治教育參場次。
K○○共同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及應於緩刑期內依檢察官之指揮參加法治教育參場次。
申○○共同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萬元,及應於緩刑期內依檢察官之指揮參加法治教育參場次。
未○○共同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及應於緩刑期內依檢察官之指揮參加法治教育參場次。
天○○共同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及應於緩刑期內依檢察官之指揮參加法治教育參場次。
庚○○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及應於緩刑期內依檢察官之指揮參加法治教育參場次。
癸○○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及應於緩刑期內依檢察官之指揮參加法治教育參場次。
N○○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及應於緩刑期內依檢察官之指揮參加法治教育參場次。
J○○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及應於緩刑期內依檢察官之指揮參加法治教育參場次。
辰○○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及應於緩刑期內依檢察官之指揮參加法治教育參場次。
I○○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萬元,及應於緩刑期內依檢察官之指揮參加法治教育參場次。
甲○○犯如附表三編號㈧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㈧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柒萬元,及應於緩刑期內依檢察官之指揮參加法治教育參場次。
戌○○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及應於緩刑期內依檢察官之指揮參加法治教育貳場次。




L○○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及應於緩刑期內依檢察官之指揮參加法治教育參場次。
子○○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及應於緩刑期內依檢察官之指揮參加法治教育參場次。
戊○○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及應於緩刑期內依檢察官之指揮參加法治教育參場次。
壬○○犯如附表三編號㈦及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㈦及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及應於緩刑期內依檢察官之指揮參加法治教育參場次。
陳瓊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筆記型電腦壹台沒收。陳昱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筆記型電腦壹台沒收。丙○○、丁○○、K○○、天○○其餘被訴如附表五所示各自部分無罪。
G○○、乙○○、W○○、玄○○、辛○○、P○○、F○○、D○○均無罪。
事 實
壹、丙○○、丁○○係夫妻,丁○○為國揚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國揚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丙○○則為學揚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學揚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二公司實際之 辦公處所、員工及業務人員均相同,並由丙○○負責業務及 丁○○負責財務,而共同經營上開二公司,丁○○及丙○○ 並分別為上開二公司之商業負責人。另天○○、壬○○、J ○○均係國揚、學揚公司業務人員,負責接洽客戶,擔任國 揚、學揚公司與客戶間就產品之規格說明、售價協調或其他 相關事務(例如發票、估價單開立細節)之聯絡橋樑。丁○ ○、丙○○以國揚公司、學揚公司經營銷售研究用之儀器設



備及耗材業務,深知各校採購核銷規則,竟仍分別與下列人 員共同為下列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行:
一、洪連輝任職國立彰化師範大學(以下簡稱彰師大)物理系系 主任期間,知悉金額新台幣(下同)10萬元以下之採購(即 小額採購),因可不必經過公開招標程序,由需求單位(即 各系所)自行洽熟識廠商議價,且維修費因非屬固定設備, 不需列入校產登記,並由需求單位自行經手、驗收。惟其所 屬系所並無維修設備之需要,為能使用該筆維修費用以購得 實際所需之教學研究器材,竟利用上開機會,與丙○○、丁 ○○、國揚公司人員郭首位、U○○基於共同犯意聯絡,明 知並未向國揚公司採購如附表一、㈠編號⒈品名及規格欄所 示之維修服務,卻依洪連輝所請由郭首位請示其主管U○○ ,並獲得丙○○及丁○○應允,郭首位即依U○○指示,委 由年籍姓名不詳之國揚公司會計人員,於98年7月間,開立 如附表一、㈠編號⒈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再交由洪連輝指 示不知情之行政人員製作請購單、核銷憑證黏存單後,持向 彰師大核銷請款,致彰師大如數撥款予國揚公司,而用以購 買其他之教學研究設備。
二、K○○係國立陽明大學(以下簡稱陽明大學)腦科學研究所 教授,其夫郭博昭係該研究所所長,其2人常申請研究補助 並共同進行研究計畫,郭博昭負責設計、執行實驗,K○○ 負責研究經費之規劃使用,並視情況以郭博昭或K○○之名 義,親自或指示不知情之助理辦理申購物品之單據文書製作 。K○○利用於進行研究時如有採購研究器材之需要時,於 進行金額10萬元以下之採購(即小額採購)可不必經過公開 招標程序,而可自行洽熟識廠商議價,且上開小額採購所購 得之耗材,亦不列入校產登記,並自行經手、驗收。竟利用 此等機會,與丙○○、丁○○基於共同犯意聯絡,而為下列 犯行:
㈠參與國家衛生研究院所補助陽明大學辦理之「跑步機訓練對 中風病患療效之神經機轉」研究計畫(計畫編號:97-A97T1 30770;計畫主持人:王瑞瑤;全程計畫執行期限:94年1月 1日起至97年12月31日止),為免依約繳還國家衛生研究院 補助上開研究計畫之剩餘款項,明知附表一、㈡編號⒈品名 及規格欄所示之物品並未實際採購,竟於97年11月間,由年 籍姓名不詳之國揚公司會計人員登載上開不實事項,而開立 附表一、㈡編號⒈所示之統一發票後,再交由不知情之研究 助理郭惠秋製作請購單及支出憑證黏存單後,持向陽明大學 核銷請款,致陽明大學如數撥款予國揚公司,而用以作為電 極充電及購買組織相容黏著劑之研究經費。




㈡參與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委託之「以新一代脈診儀進行陰陽 虛實與心跳血壓變異性之相關分析」研究計畫(計畫編號: NRICM-9701;計畫主持人:郭博昭;計畫期間:97年2月1日 至97年12月31日),為免依約繳還中國醫藥研究上開研究計 畫之剩餘款項,明知附表一、㈡編號⒉品名及規格欄所示之 物品並未實際採購,竟於97年12月間,由年籍姓名不詳之國 揚公司會計人員登載上開不實事項,而開立附表一、㈡編號 ⒉所示之統一發票後,再交由不知情之研究助理寅○○製作 申購單及支出憑證黏存單後,持向陽明大學核銷請款,致陽 明大學如數撥款予國揚公司,而用以作為電極充電之研究經 費。
㈢因其所屬系所並無維護逐次分析儀之需要,為能使用校務基 金之維護費用,購得實際所需之教學研究器材,明知並未向 國揚公司採購如附表一、㈡編號⒊品名及規格欄所示之維護 服務,竟於98年11月間,由年籍姓名不詳之學揚公司會計人 員開立如附表一、㈠編號⒊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再交由不 知情之研究助理寅○○製作申購單、核銷憑證黏存單後,持 向陽明大學核銷請款,致陽明大學如數撥款予學揚公司,而 用以作為購買組織相容黏著劑及電極管子排出氣泡及血液用 填充膠之研究經費。
㈣參與經濟部學研聯合研究計畫補助之「精神分裂症多層面診 斷技術開發計畫」(計畫編號:98-EC-17-A-19-S2-0103; 執行單位:陽明大學;計畫期間:98年7月1日至99年6月30 日),為免依約繳還經濟部補助上開研究計畫之剩餘款項, 明知附表一、㈡編號⒋、⒌品名及規格欄所示之物品並未實 際採購,竟分別於98年10月間及99年3月間,由年籍姓名不 詳之國揚或學揚公司會計人員登載上開不實事項,而開立附 表一、㈡編號⒋、⒌所示之統一發票後,再交由不知情之研 究助理黃裕昌製作申購單及支出憑證黏存單後,持向陽明大 學核銷請款,致陽明大學如數撥款予國揚及學揚公司,而用 以作為購買人體多頻道生理記錄儀耗材及電極充電研究經費 。
㈤參與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補助之「無 線實體區域網路之個人健康感測器-超低功率無線傳輸模組 之研發」(計畫編號:NSC98-2627-B-010-007-)及「無線 實體區域網路之個人健康感測器-智慧型個人健康感測器之 開發」(計畫編號:NSC98-2627-B-010-006-)等研究計畫 ,為免依約繳還國科會補助上開研究計畫之剩餘款項,明知 附表一、㈡編號⒍、⒎品名及規格欄所示之物品並未實際採 購,竟接續於99年6月間,由年籍姓名不詳之國揚及學揚公



司會計人員登載上開不實事項,而開立附表一、㈡編號⒍、 ⒎所示之統一發票後,再交由不知情之研究助理寅○○製作 申購單及支出憑證黏存單後,持向陽明大學核銷請款,致陽 明大學如數撥款予國揚及學揚公司,而用以作為電極充電、 購買電極管子排出氣泡及血液用填充膠及人體多頻道生理記 錄儀耗材之研究經費。
㈥參與國科會補助之「無線實體區域網路之個人健康感測器- 超低功率無線傳輸模組之研發」(計畫編號:NSC99-2627- B-010-006-),為免依約繳還國科會補助上開研究計畫之剩 餘款項,明知附表一、㈡編號⒏品名及規格欄所示之物品並 未實際採購,竟於附表一、㈡編號⒏發票日期欄所示時間, 由年籍姓名不詳之國揚公司會計人員登載上開不實事項,而 開立附表一、㈡編號⒏所示之統一發票後,再交由不知情之 研究助理寅○○製作申購單及支出憑證黏存單後,持向陽明 大學核銷請款,致陽明大學如數撥款至國揚公司之帳戶內, 而用以作為電極充電、購買電極管子排出氣泡及血液用填充 膠及人體多頻道生理記錄儀耗材之研究經費。
㈦參與風潮音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測試之「風潮音樂條理 自律神經失調之效應」計畫(計畫編號:99J016;經濟部補 助案),明知附表一、㈡編號⒐、⒑及⒒品名及規格欄所示 之物品並未實際採購,竟接續於99年7、8月間,由年籍姓名 不詳之國揚及學揚公司會計人員登載上開不實事項,而開立 附表一、㈡編號⒐、⒑及⒒所示之統一發票後,再交由不知 情之研究助理寅○○製作申購單及支出憑證黏存單後,持向 陽明大學核銷請款,致陽明大學如數撥款予國揚及學揚公司 ,而用以作為電極充電、購買電極管子排出氣泡及血液用填 充膠及人體多頻道生理記錄儀耗材等物品之研究經費。三、申○○於99年間任職陽明大學醫學院生理學研究所所長及醫 學院醫學系生理學科科主任,知悉金額新台幣(下同)10萬 元以下之採購(即小額採購),因可不必經過公開招標程序 ,由需求單位(即各系所)自行洽熟識廠商議價,且維修費 因非屬固定設備,不需列入校產登記,並由需求單位自行經 手、驗收。惟其所屬系所並無維修設備之需要,為能使用該 筆維修費將來用以購得實際所需之教學研究器材,竟利用上 開機會,與其行政助理未○○、丙○○及丁○○基於共同犯 意聯絡,明知並未向國揚公司採購如附表一、㈢編號⒈品名 及規格欄所示之電路板更換服務服務,竟由未○○依申○○ 指示,委請年籍姓名不詳之國揚公司會計人員,於附表一、 ㈢編號⒈發票日期欄所示時間,開立如附表一、㈢編號⒈所 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後,再交由未○○製作請修單、核銷憑證



黏存單後,持向陽明大學核銷請款,致陽明大學如數撥款予 國揚公司,並將該筆金額計入申○○在國揚公司之預放款帳 戶,以供申○○未來進行研究需要時使用。
四、庚○○任職臺灣師範大學(下稱臺師大)生命科學系擔任副 教授時,明知於進行研究時如有採購研究器材之需要時,就 金額10萬元以下採購(即小額採購)可不必經過公開招標程 序,由各請購人自行洽熟識廠商議價,且所採購之小額耗材 或支出維修費,亦不列入校產登記,由請購人自行經手、驗 收之機會,竟利用上開機會,與丁○○、丙○○及業務人員 天○○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而為下列犯行:
㈠於98年3月間,因進行研究之需要,欲以10萬元以下之校內 經費,向國揚公司採購「小動物呼吸器」,並透過天○○與 國揚公司議定實際售價為15萬8000元,惟同意表面上以9萬8 千元之價格出售,嗣後再以其他經費補足不足之款項。庚○ ○明知附表一、㈣編號⒈所示小動物呼吸器實際售價並非 98000元,亦知悉附表一、㈣編號⒉、⒊所示物品實際上並 未採購,藉著主持國科會補助「神經退化性疾病:第十七型 多麩醯胺小腦萎縮症致病機轉與藥物發展研究-第十七型脊 髓小腦萎縮症:老鼠模式聲門功能異常之研究」及「比較研 究CF-FM型蝙蝠中腦下丘聽覺神經元對超頻回聲刺激的神經 生理特性」等研究計畫之機會,透過天○○委請國揚及學揚 公司會計人員,登載上開不實事項,而接續於98年2、3月間 ,開立附表一、㈣編號⒈、⒉及⒊所示之統一發票後,再交 由不知情之專任助理葉郁伶製作黏貼憑證用紙後,持向臺師 大核銷請款,致臺師大陸續將上開研究計畫之補助經費如數 撥款予國揚或學揚公司,以補足購買前揭小動物呼吸器之總 價款。
㈡庚○○另主持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委辦補助之「觀霧山椒魚 (Hynobius fuca)之分布及棲息地的調查」研究計畫,為 避免於研究期限屆至,須將未用罄之研究經費檢還,竟與丁 ○○、丙○○及天○○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明知庚○○當 時並未採購附表一、㈣編號⒋、⒌品名及規格欄所示之耗材 ,仍透過天○○委請年籍姓名不詳之國揚或學揚公司會計人 員,登載上開不實事項,而接續於98年2月間,以國揚或學 揚公司名義開立附表一、㈣編號⒋、⒌所示無實際交易之統 一發票,再交由不知情之工友廖淑美或行政助理林睿芝製作 黏貼憑證,持向臺師大核銷請款,致臺師大陸續將上開研究 計畫之補助經費如數撥款予國揚或學揚公司,以將該筆金額 計入庚○○在國揚及學揚公司之預放款帳戶,供庚○○未來 進行研究需要時使用。




㈢庚○○另於臺師大生命科學系副教授任職期間,主持行政院 農委會林務局委辦補助之「2010環境教育與自然保育種子教 師培訓計畫」等研究計畫,為避免於研究期限屆至,須將未 用罄之研究經費檢還,竟與丁○○、丙○○及天○○基於共 同之犯意聯絡,明知庚○○當時並未採購附表一、㈣編號⒍ 品名及規格欄所示之耗材,仍透過天○○委請年籍姓名不詳 之國揚公司會計人員,登載上開不實事項,而於99年11月間 ,以國揚公司名義開立附表一、㈣編號⒍所示無實際交易之 統一發票,再交由不知情之行政助理林睿芝製作黏貼憑證, 持向臺師大核銷請款,致臺師大將上開研究計畫之補助經費 如數撥款予國揚公司,以將該筆金額計入庚○○在國揚及學 揚公司之預放款帳戶,供庚○○未來進行研究需要時使用。五、癸○○任職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成功大學)醫學院生理 學研究副教授時,利用金額10萬元以下之小額採購無須經過 公開招標程序,由各請購人自行洽熟識廠商議價,且所採購 之小額耗材,亦不列入校產登記,由請購人自行經手、驗收 之機會,竟與丁○○、丙○○基於共同犯意聯絡,而為下列 犯行:
㈠癸○○主持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委辦補助之「運動對腦功 能改善與保護的機制探討-運動訓練對大白鼠邊緣系統長期 增益現象之增強作用的機制(子計畫二)」研究計畫,為避 免於研究期限屆至,須將未用罄之研究經費檢還,明知並未 採購附表一、㈤編號⒈品名及規格欄所示之耗材,仍於97年 5月13日寫信予丙○○,要求國揚公司人員登載上開不實事 項,而於附表一、㈤編號⒈之發票日期欄所示時間,以國揚 公司名義開立附表一、㈤編號⒈所示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 ,再交由不知情之助理張琦珮製作黏貼憑證,持向成功大學 核銷請款,致成功大學將上開研究計畫之補助經費如數撥款 予國揚公司,以將該筆金額計入癸○○在國揚公司之預放款 帳戶,供癸○○未來進行研究需要時使用。
㈡癸○○主持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委辦補助之「鈣激活性氯 離子通道在背根神經節細胞的生理功能」等研究計畫,為避 免於研究期限屆至,須將未用罄之研究經費檢還,明知並未 採購附表一、㈤編號⒉品名及規格欄所示之耗材,仍於97年 6月27日寫信予丙○○,要求國揚公司人員登載上開不實事 項,而於附表一、㈤編號⒉之發票日期欄所示時間,以國揚 公司名義開立附表一、㈤編號⒉所示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 ,再分別交由不知情之助理王思懿製作黏貼憑證,持向成功 大學核銷請款,致成功大學陸續將上開研究計畫之補助經費 如數撥款予國揚公司,以將該筆金額計入癸○○在國揚公司



之預放款帳戶,供癸○○未來進行研究需要時使用。 ㈢癸○○為能使用校務基金撥予生理所之管理費,購得將來實 際所需之教學研究器材,明知附表一、㈤編號⒊品名及規格 欄所示物品之實際售價僅68000元,竟於100年1月間,將不 實之金額69720元,委由年籍姓名不詳之學揚公司會計人員 分別填載在附表一、㈤編號⒊所示發票上,以開立如附表一 、㈤編號⒊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再交由不知情之組員王燕 治製作黏貼憑證後,持向成功大學核銷請款,致成功大學如 數撥款予學揚公司,以將附表一、㈤編號⒊所示發票金額逾 68000元部分(即1720元),計入癸○○在國揚公司之預放 款帳戶,供癸○○未來進行研究需要時使用。
㈣癸○○為能使用教育部邁向頂尖大學計畫補助款,購得將來 實際所需之教學研究器材,明知並未向國揚公司採購如附表 一、㈤編號⒋品名及規格欄所示之耗材,竟於100年2月間, 將上開未實際購買物品,委由年籍姓名不詳之學揚公司會計 人員填載在附表一、㈤編號⒋所示發票上,以開立如附表一 、㈤編號⒋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再交由不知情之組員王燕 治及助理趙婉萍製作黏貼憑證後,持向成功大學核銷請款, 致成功大學如數撥款予學揚公司,以將附表一、㈤編號⒋之 發票金額9000元,計入癸○○在國揚公司之預放款帳戶,供 癸○○未來進行研究需要時使用。
六、N○○於98年間任職國立虎尾科技大學(以下簡稱虎尾科大 )電子工程學系擔任副教授時,為能使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 畫教育部補助經費,用以購買實際所需之教材,知悉採購金 額10萬元以下即可無須經公開招標程序,而可自行洽熟識廠 商議價,且所採購之小額耗材或支出維修費,亦不列入校產 登記,由需求單位自行經手、驗收。明知N○○當時未向國 揚公司採購附表一、㈥所示之耗材,竟利用上開機會,與丙 ○○、丁○○及業務人員J○○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接續 於98年1月間,由J○○提供年籍姓名不詳之國揚或學揚公 司會計人員開立之如附表一、㈥編號⒈、⒉及⒊所示之不實 發票3紙,交由N○○以執行採購教材耗材採購之名義請款 ,N○○並將上開發票分別交由不知情之行政助理陳哲彰及 電子工程系行政助理吳念勳填載國立虎尾科技大學黏貼憑證 用紙,持向虎尾科大核銷請款,使虎尾科大如數撥款至國揚 公司帳戶內,供N○○用以購買其他所需教材使用。七、辰○○於96年間任職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下稱國衛院 )疫苗研發中心擔任技術師,I○○時則為同院之助技術師 。辰○○於96年間辦理由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為衛生福利 部)補助經費、預算金額為100萬元之「熱源分析儀」採購



時,依據政府採購法及國家衛生研究院採購作業程序相關規 定,需辦理公開招標(採購案號96EC-0036),然多次辦理 招標開標結果,均因廠商投標金額高於底價而無法決標。辰 ○○為免繳回上開補助經費,並能執行上開補助經費而由國 揚公司順利得標,竟與I○○及國揚公司丙○○、丁○○、 業務人員壬○○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辰○○指示I○○與 壬○○接洽,並透過壬○○與丁○○、丙○○先行議定實際 交易價格為125萬元,由國揚公司得標後,決標金額100萬元 與125萬元間之差價即25萬元,再以未實際交易之不實發票 核銷補足。辰○○並將相關估價單等文件交由I○○辦理採 購程序,I○○則於96年12月26日會同辦理開標,開標結果 確由國揚公司以與底價相同之100萬元取得標案。上開人員 均明知附表一、㈦編號⒈所示熱源分析儀實際售價並非 1000000元,亦知悉附表一、㈦編號⒉、⒊及⒋所示物品實 際上並未採購,竟由壬○○委請年籍姓名不詳之國揚公司會 計人員,登載上開不實事項,而接續於97年初,開立附表一 、㈦編號⒈、⒉、⒊及⒋所示之統一發票後,再交由不知情 之國衛院人員製作請款單,持向國衛院核銷請款,致國衛院 陸續將上開補捐助款如數撥款予國揚或學揚公司,以補足購 買前揭熱源分析儀之總價款。
八、甲○○於95年間任職國立中興大學森林系擔任副教授(99年 升任教授),並與國立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中研院)農生 中心共同合作(非中研院所屬人員),其利用採購金額10萬 元以下採購無須經公開招標程序,可自行洽熟識廠商議價, 且所採購之小額耗材或支出維修費,亦不列入校產登記,由 請購人自行經手、驗收之機會,為能以附表一、㈧之採購經 費來源欄所示經費,購買進行研究所需之動物軌跡分析儀, 竟與丙○○、丁○○基於共同犯意聯絡,先與國揚及學揚公 司議定上開動物軌跡分析儀之價金為45萬元,並以耗材費用 分2年支付,而為下列犯行:
㈠甲○○明知並未購買附表一、㈧編號⒈、⒉、⒊及⒋所示4 張發票所載之耗材,仍由國揚或學揚公司會計人員接續於95 年11、12月間,分別開立如附表一、㈧編號⒈、⒉、⒊及⒋ 所示每張均在10萬元以下之不實統一發票4紙,再由甲○○ 交由不知情之農生中心不具法定職務權限之約僱助理林玫君 ,以製作中央研究院採購單及憑證黏存單持以向國立中央研 究院請款,使中央研究院分別依據上開發票所載款項如數撥 款予國揚或學揚公司,以支付購買前開動物軌跡分析儀之價 款。
㈡甲○○明知並未購買附表一、㈧編號⒌、⒍及⒎所示3張發



票所載之耗材,仍由國揚公司會計人員接續於95年7、8月間 ,分別開立如附表一、㈧編號⒌、⒍及⒎所示每張均在10萬 元以下之不實統一發票3紙,再由助理溫婷媛製作請購單及 支出憑證黏存單持以向中興大學請款,使中興大學分別依據 上開發票所載款項如數撥款予國揚公司,以支付購買前開動 物軌跡分析儀之價款。
㈢甲○○明知並未購買附表一、㈧編號⒏所示發票所載之耗材 ,仍由國揚或學揚公司會計人員於96年11月間,開立如附表 一、㈧編號⒏所示金額在10萬元以下之不實統一發票1紙, 再由助理溫婷媛製作請購單及支出憑證黏存單持以向中興大 學請款,使中興大學依據上開發票所載款項如數撥款予國揚 公司,以支付購買前開動物軌跡分析儀之價款。 ㈣甲○○明知並未購買附表一、㈧編號⒐所示發票所載之耗材 ,仍由國揚公司會計人員於96年7月間,開立如附表一、㈧ 編號⒐所示金額在10萬元以下之不實統一發票1紙,再由助 理溫婷媛製作請購單及支出憑證黏存單持以向中興大學請款 ,使中興大學依據上開發票所載款項如數撥款予國揚公司, 以支付購買前開動物軌跡分析儀之價款。
九、戌○○於95年間任職國立中興大學化學工程學系擔任助理教 授,於95年6月2日,因教學研究所需,向學校申請經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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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