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44號
PTDV,103,訴,244,201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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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4號
原   告 陳文東 
訴訟代理人 林朋助律師
被   告 洪吉源 
訴訟代理人 洪祥閔 
被   告 洪素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9 月26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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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