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4號原 告 陳文東 訴訟代理人 林朋助律師被 告 洪吉源 訴訟代理人 洪祥閔 被 告 洪素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9 月26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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