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82號
原 告 劉秀香
訴訟代理人 楊水柱律師
被 告 陳智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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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人 劉子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其新台幣(下同)1,56
2,904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62,904 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
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543元。惟因本件業經本院
以103 年度救字第30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上開裁判費於訴訟終結前暫免繳納,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家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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