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家補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謝天明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麗綉間聲請改定受監護宣告人監護人
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
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
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
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