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受監護宣告人監護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03年度,229號
PTDV,103,司家補,229,2014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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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家補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謝天明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麗綉間聲請改定受監護宣告人監護人
  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
  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
  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
  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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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