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3年度,6號
PTDV,103,司執消債清,6,201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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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明哲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黃怡玲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 理 人 沈明芬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蕭雅茹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張簡奉周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代 理 人 何建慶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代 理 人 周易呈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送達代收人 謝妃華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 1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03 年度消 債清字第1 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所表示依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債務人有屏東 縣屏東市○○路000 巷0 ○0 號房屋稅籍編號,則該房屋所 有權是否為債務人所有,應有查明之必要云云。經查,屏東 縣屏東市○○路000 巷0 ○0 號房屋,自民國74年4 月11日 即登記所有權人為屏東縣藥劑生公會,且上開房屋,確係以 屏東縣藥劑生公會為其課稅對象,有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103 年7 月21日屏稅房字第0000000000號 函在卷可稽,另債務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亦 載明財產所有人為屏東縣藥劑生公會,足認該房屋確非債務 人所有。此外,債務人僅有廣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未上市 股票約新台幣5,670 元,其價值不高並無清算之實益,復查 無債務人有其他財產,堪認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本條例第 108 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
三、依上所述,本件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 條所定 之費用及債務,且經本院依本條例第129 條第2 項規定於10 3 年8 月7 日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未有反對之陳述,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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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