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3年度,88號
PTDV,103,司催,88,2014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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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88號
聲 請 人 鄭祺元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票據號碼SQ0000000 之支票 乙紙,爰聲請公示催告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4 日裁定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內補正票據號碼 SQ0000000 之止付通知書正本。此項裁定已於同年7 月14日 合法送達於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聲請人迄今 仍未補正,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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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