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848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代 理 人 吳清貴
債 務 人 潘淑燕
債 務 人 潘哲安即潘駿櫳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潘哲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潘駿櫳之遺產範圍內,與債
務人潘淑燕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貳佰捌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一.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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