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9848號
PTDV,103,司促,9848,2014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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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848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代 理 人 吳清貴
債 務 人 潘淑燕
債 務 人 潘哲安即潘駿櫳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潘哲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潘駿櫳之遺產範圍內,與債
  務人潘淑燕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貳佰捌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一.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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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