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9786號
PTDV,103,司促,9786,2014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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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78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陳李晚即李茂雄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黃李足即李茂雄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茂雄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陸拾貳萬陸仟捌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拾玖萬捌仟玖佰伍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三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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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