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356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鄭慶玉
債 務 人 李志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捌佰陸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