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145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 理 人 陳易樟
債 務 人 李季蓉
林義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伍萬貳仟貳佰捌拾肆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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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 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 103 年度司促字第11145 號│
│ ,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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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欠 款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 │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 (百 分 比)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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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652,284元 │103年2月22日 │6.38 │103年3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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