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1145號
PTDV,103,司促,11145,2014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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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145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 理 人 陳易樟
債 務 人 李季蓉
      林義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伍萬貳仟貳佰捌拾肆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
│附表:(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 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   103 年度司促字第11145 號│
│    ,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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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欠 款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  │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 (百 分 比)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
│001 │652,284元   │103年2月22日   │6.38       │103年3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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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