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079號
債 權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丁育群
代 理 人 劉竹峯
債 務 人 邱興華
邱登昌
邱清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玖仟貳佰陸
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
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四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