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1079號
PTDV,103,司促,11079,2014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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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079號
債 權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丁育群
代 理 人 劉竹峯
債 務 人 邱興華
      邱登昌
      邱清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玖仟貳佰陸
  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
  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四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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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