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036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債 務 人 李政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壹萬貳仟捌佰肆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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